2018年9月7日上午,关于食品欺诈问题,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张明通报全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情况。
张明介绍说,从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年底,省食安办组织网信办、工信厅、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通信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11部门,在全省范围联合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期间,全省查处制售假冒或有毒有害食品、保健食品重大案件36件,违法产品219件,累计罚款金额547.97万元,刑事拘留135人,逮捕90人,起诉52人。在所有违法案件中,一般食品违法案件占案件总数95%,保健食品类案件占5%。
截至目前,食品欺诈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712起;检查会议营销现场98场,对违法宣传的会议营销行为立案查处13起;清理互联网有害信息59282条,关闭网站10家,关停微信账号50个,微博账号16个,下架违规App8个。
绍兴市食品和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邵鹏介绍,截止2018年6月底,绍兴市共出动执法人员31593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7418户次,责令整改614户次,监督抽检食品、保健食品4257批次,检出不合格食品105批次,其中添加药物成分52批次;监测食品、保健食品各类广告13850条,其中违法广告8条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02起,其中移送公安部门查处66起,受理并处理各类群众举报投诉件486件。
邵鹏表示,下一步,绍兴市监局将继续开展风险排查治理隐患,加大网络经营食品治理,加强产品抽检,加强违法广告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工作。
第一,药品的生产及其配方的组成,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都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并通过药理、病理和病毒的严格检查和多年的临床观察,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投入市场。保健品不需经过医院临床实验等便可投入市场。这样,属于药品的必然具有确切的疗效和适应症,不良反应明确。而属于食品的则没有这个过程,没有明确的治疗作用。
第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同。作为药品维生素类产品,必须在制药厂生产,空气的清洁度,无菌的标准,原料的质量等必须符合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对制药厂的质量控制要求,目前,要求所有的制药都要达到GMP标准(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而作为食品的维生素类产品(食字号),则可以在食品厂生产,其生产过程的标准要比药品的生产标准低。
第三,疗效方面的区别。作为药品,一定经过大量的临床验证,并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有严格的适应症,治疗疾病有一定疗效;而作为食品的保健品,则没有治疗的作用,不需要经过临床验证,仅仅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就可以上市销售。
所以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为了确保安全,最好选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的标有“OTC”(非处方药)字样的药品,在购买时看看是否附有详细说明书。因为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明文规定药品剂量、用法和储藏方法,安全性和有效性是不可缺的。在服用属于药品的保健品前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要按推荐剂量服用,不要超剂量服用。
1.看销售场所资质,要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
2.查外包装和说明书,坚决不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
3.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
责任编辑:赵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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