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赵女士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学持刀抢劫,在尖刀的胁迫下,女儿被逼脱光衣服,反抗过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学划下多处刀伤。但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湖北孝感赵女士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学持刀抢劫,在尖刀的胁迫下,女儿被逼脱光衣服,反抗过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学划下多处刀伤。但行凶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很快被释放。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地警方援引《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未成年人涉案的伤害事件,施害方与受害方都切实存在,对受害一方的心理如何抚慰与补偿,作为施害方的未成年人,在办案机关相关刑事案件撤案处理的情况下,对已存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施害者,其监护人如何真正做到法律要求的“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而不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身心煎熬,这显然已非个案问题。
施害者家长拒绝“政府收容教养”,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施害者在撤案的同时予以释放,引发争议的主要是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警方回应媒体采访时出具的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养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家庭不具备管教能力,确有必要收容教养的,办案单位可要求犯罪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书面申请”。而此项地方性规范和对“送工读学校”的程序描述,在作为上位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类似说法,“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不难看出,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是否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问题上,并没有将“施害方家长拒绝”作为必备要件,法律条文中对“确有必要”的判断权有所保留,并没有完全赋予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家长一方,或是考虑到监护人在判断具体问题过程中客观性不足,而警方将是否送工读学校的判断权交付施害方监护人,是否只是出于办案精力有限的考虑,颇值得追问。评估家庭是否有管教能力,以及是否有必要将已经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往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是在撤销刑事案件之前有关部门的职责。
更进一步来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送工读学校的申请主体中有施害未成年人“原所在学校”的选项,办案机关所引述的湖北规定中则仅余监护人一项。湖北孝感的未成年人施害案引发争议,其中施害方家长拒绝送工读学校成为未成年人被释放的理由。仅从法律效力层级来说,上位法也应得到优先援引。“施害方家长拒绝”不是只能将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理由,不论是对具体案件施害方是否有必要送工读学校的判断,还是后续的矫治程序,法律层面并非没有相对完备的救济和应对规定。
同是未成年的行凶者与受害人,法律的惩处与保障应同步存在并发生效力。刑事责任无法追究,未成年人犯罪同样也须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即便后续刑事追诉程序无法继续,但对送工读学校与否的判断与取舍,也应当考虑引入类似司法程序的制度安排。由司法机关而非具体办案人员来判断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在具体案件中的必要性,类诉讼的程序安排或能更好确保受害方与施害方在权利救济上的平衡。
受害人应该怎么办?
都说了,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刑责肯定是没有,赔偿也就是钱的事,即便是最后能赔几个钱也难解心头之恨。那就是说通过合法途径难以解决了。
佰佰安全网:差点被搞死,态度极差,不如为民除害,怎么欺负你女儿的,就怎么还回去。
责任编辑:武伟伟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