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发生的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经销公司现金收款员张某某挪用资金案,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12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获悉,21年前发生的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经销公司现金收款员张某某挪用资金案,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据了解,1995年12月26日至1996年1月25日期间,张某某在担任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经销公司现金收款员期间,将经销公司与内蒙古第一毛纺厂财务科进行货款结算的现金7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私自挪用,投入期货资金账户,用于炒期货。
案发后,办案机关从其期货资金账户上扣押159840元后发还至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经销公司。
此后,张某某潜逃外地,隐姓埋名长达21年,直至2017年9月9日,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投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利用担任现金收款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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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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