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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宿舍内打闹伤同学眼睛

2018-06-01 09:56:37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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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徐州某中学小学部的2名住宿生在夜晚熄灯后,使用宿舍窗户塑钢条打闹过程中,将9岁的小强眼睛打伤。

徐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8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李荣信 摄

徐州某中学小学部的2名住宿生在夜晚熄灯后,使用宿舍窗户塑钢条打闹过程中,将9岁的小强眼睛打伤。事发后,宿管员现场询问情况后,并没有把伤者送往医院医治。第二天,伤者到医院检查为右眼角膜穿通伤。5月3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审理结果,伤人的2名小学生分别担责20%,学校担责60%。

小强今年9岁,是某中学小学部的住宿生,该校的一栋6层男生宿舍楼安排有一名宿舍管理员。2015年10月6日晚熄灯后,与小强同宿舍上铺的小锐、小宇在打闹过程中,小锐手持脱落的宿舍窗户塑钢条将小强右眼打伤。管理员听到哭声赶至现场,询问后认为无恙离开,而未将小强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次日,小强给家人打电话称眼睛疼,遂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强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后小强提出诉讼,要求小锐、小宇及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本案经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锐、小宇在宿舍休息时间嬉闹拉扯致小强眼部受伤,小强所遭受的损害与小锐、小宇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小锐、小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学校仅安排一名管理员从事管理,且流于形式,学生宿舍窗户塑钢条脱落也存在安全隐患,另外未及时安排小强前往医院检查,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小强的各项损失13053.61元,判决由小锐、小宇分别承担20%,由该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介绍,对于校园伤害案件,法院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学校平时安全教育情况、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方式等多方面,来衡量确定赔偿责任的比例。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杜绝危险的嬉戏打闹行为,学校也应加强管理,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否则均要承担责任。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重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要求孩子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方法,识别并远离危险源,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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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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