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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饮酒游泳溺亡 请客者被判担责冤吗?

2018-04-11 11:36:16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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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7岁少女小李,和3个朋友一起吃夜宵,席间,四人喝了酒。没想到的是,小李酒后执意要去游泳,不幸溺亡。

女子饮酒游泳溺亡 请客者被判担责冤吗?

17岁少女小李刚刚失恋,男子小赵叫她出来和两个朋友一起吃夜宵,席间,四人喝了酒。没想到的是,小李酒后执意要去游泳,不幸溺亡。

对于小李的死,三名一同吃夜宵的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经法官查明,小李当时并没醉酒,接送联系小李的都是小赵。小李的酒量如何、是否会游泳已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小赵没有把小李安全送回其居住的地方,相反还送小李到了河边,无形之中给小李的溺亡创造了条件。

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证据,认定小赵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小赵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小李酒后与正常时的体力及精神状态均会有差异,加之其刚刚失恋,心理状态极不稳定。并且在回去的车上在电话中对小周也讲过“做鬼也不放过你”的话,就应该预见到小李在凌晨2点多到并不熟悉情况的湘江里游泳的危险性,虽然小赵也采取了相应的阻止及搜救,但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对小李溺亡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小李自己走到河里落水是其溺亡的直接原因,与被告小赵的过失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应酌情赔偿原告70000元。另外两名被告对小李的溺亡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也无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饮酒本身是一种危险性活动,共同饮酒开启了这个活动的危险,共同饮酒是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但是当共同饮酒行为可能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则产生互相提醒、照顾的义务。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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