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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五人未经许可贩卖烟草被起诉

2018-03-05 15:52:42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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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杨甲、刘某、杨某、杨乙、杨丙等人非法经营烟叶生意多年,五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物品,五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承德五人未经许可贩卖烟草被起诉

做生意须遵纪守法。近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的刑事案件。

杨甲、刘某、杨某、杨乙、杨丙等人经营烟叶生意多年,其中杨甲和杨某是父子关系,杨甲和刘某是连襟关系。几年前,几人便开始租用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村赵某(另案处理)家的房屋,用于居住及存放烟叶,每月付租金1000元。几人一般是先给付部分钱款订购烟叶,然后分别贩卖。

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杨丙向王某(另案处理)订购3120公斤烟叶用于贩卖,赵某代收了烟叶。经鉴定,该批烟叶价值人民币98832.24元。

2016年8月25日,经杨甲、杨乙与吕某联系,被告人杨甲、杨乙、杨某、刘某等人合伙向吕某(另案处理)购买了5000公斤烟叶用于贩卖,赵某代收了该批烟叶。经鉴定,该批烟叶价值158385元。

2016年8月31日,经杨甲与吕某联系,被告人杨甲、杨某、刘某等人合伙向吕某购买烟叶用于贩卖,吕某联系张某(另案处理)的一辆半挂货车将烟叶配送至赵某家,卸至赵某家8930公斤。经鉴定,该批烟叶价值282875.61元。

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烟叶判定为烤烟。宽城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证实,上述被告人从未在该单位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物品,五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杨甲、刘某、杨某非法经营数额441260.61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乙非法经营数额15838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杨丙非法经营数额98832.24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扣押在案的涉案烟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处杨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杨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杨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佰佰安全网提醒:非法经营烟草是属于犯法行为,一定要取得相关证件才能经营,以免被起诉,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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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烟叶
  • 非法经营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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