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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试住出走死亡 老年公寓判赔

2017-07-25 11:08:09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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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被女儿送去老年公寓试住了两天,80多岁的老太熊某离开公寓出走。亲属在宁国市一所学校内,发现了摔伤的熊某。熊某被送医院后不久因伤重不治身亡。老人亲属质疑老年公寓管理不当,将对方告上法庭。

被女儿送去老年公寓试住了两天,80多岁的老太熊某离开公寓出走。亲属在宁国市一所学校内,发现了摔伤的熊某。熊某被送医院后不久因伤重不治身亡。老人亲属质疑老年公寓管理不当,将对方告上法庭。

老人试住出走死亡 老年公寓判赔

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一审判处老年公寓承担熊某家属提出经济损失的70%。双方经二审调解,熊某家属同意,若老年公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70000元,剩余金额可免于支付。

老人出走摔伤受冻死亡

因为母亲年事已高,自己工作又忙,没时间照顾老母亲,2016年9月24日,魏某将母亲熊某送入宁国市某老年公寓试住,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试住时间为一周,由老年公寓派员对熊某进行观察,期满后根据观察意见决定熊某是否可以正式入住。当日,熊某做过相关健康检查合格后试住老年公寓。

就在熊某试住的第二天,25日17:30,值班人员发现熊某不在房间内,通知熊某家属并报警。后调取录像发现,当日15:28许,熊某独自一人走出公寓大门。经过多方寻找,在26日6时许,家属在某学校内找到熊某,老人因摔伤及受冻,身体状况极差,送医治疗后,于2016年10月7日不治身亡。

老年公寓被判赔偿

宁国市法院一审认为,老年公寓同意熊某试住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对熊某进行管理,但在次日下午3时28分,熊某走出公寓大门,老年公寓直至下午5时30分左右才发现熊某走失,法院认为,该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上的不足,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老年公寓承担熊某家属经济损失的70%。双方经二审调解,熊某家属同意,若老年公寓在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70000元,剩余金额可免于支付;若在此期间内未履行支付义务,老年公寓需按一审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额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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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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