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奇的名誉权纠纷案,两被告因谩骂和诽谤原告及原告先父的行为,被判书面赔礼道歉。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奇的名誉权纠纷案,两被告因谩骂和诽谤原告及原告先父的行为,被判书面赔礼道歉,在所居村部公告栏处张贴,判决还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的请求。
2015年7月中旬,许某所有的一颗杨树倒在吴某承包地上压损吴某和应某家夫妇的玉米,许某到现场处置杨树过程中,应某和吴某先后赶到现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口角,吴某谩骂许某,并骂许某的先父许某某系“伪军秘书”、“ABC头子”等。射阳县公安局海河派出所于2015年7月12日、15日两次出警处置。审理期间,两被告向法院递交其向许某的书面致歉信,并同意赔偿许某1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关于许某称其先父许某某系地下党、抗日人士,被错当伪军、ABC头子而被杀一事,因组织上尚未平反亦未改变结论,故法院就此不作评述。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应某谩骂许某及被告吴某以口头宣扬许某的先父许某某系“伪军、ABC头子”方式以贬低许某的人格,给许某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损害了许某名誉。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综合确定被告的责任。两被告均表示愿意以书面形式就其不当言论向许某道歉。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吴某、应某向原告许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所居村部公告栏处张贴,内容由本院审查认定;二、被告吴某、应某向原告许某赔偿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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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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