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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奔跑 撞上服务员手中水壶不幸受伤

2019-04-11 14:19:51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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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6岁的女童小娟(化名)跟随家人一起来到安徽芜湖县一饭店吃饭,期间,小娟在饭店内奔跑玩耍,撞上了饭店内一服务员手中的热水壶,小娟身上被大面积烫伤,还落下了两处伤残。事发后,小娟家人将这家饭店起诉至法院。近日,芜湖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6岁的女童小娟(化名)跟随家人一起来到安徽芜湖县一饭店吃饭,期间,小娟在饭店内奔跑玩耍,撞上了饭店内一服务员手中的热水壶,小娟身上被大面积烫伤,还落下了两处伤残。事发后,小娟家人将这家饭店起诉至法院。近日,芜湖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女童奔跑 撞上服务员手中水壶

2018年4月5日18时许,小娟随母亲等人在芜湖县这家饭店内吃饭,期间小娟在店内玩耍,因自己快速奔跑而避让不及,不慎与饭店一员工手上端着的盛有热水的玻璃茶壶发生碰撞,造成小娟被大面积烫伤。当时服务员手中端着水壶,转头去与别人交流。

事发后,小娟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八天后出院。饭店为其垫付医药费约3千元。

经过鉴定,小娟面部遗有色素沉着累计面积达10平方厘米以上及皮肤瘢痕形成累计达体表面积4%以上,两处伤残等级品评定为十级。

事发后,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小娟家人将饭店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饭店有责 监护人责任更大

该饭店辩称,对事件的发生表示遗憾和同情,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小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就餐过程中奔跑玩耍,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提醒教育和保护义务,对于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近日,芜湖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疏于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饭店,应当为就餐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员对手中盛有较高水温的茶壶未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在回头与别人交流时,未将茶壶放置于桌上,或用手护于胸前,也是导致此事发生的原因之一。

通过视频监控可见,小娟奔跑的突然性及快速性,使人难以预料,很难提前做出应对,所以在本起事故中,小娟监护人的责任要高于饭店。

近日,法院认定,饭店承担其中40%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小娟自行承担。据此判决,芜湖县该饭店赔偿小娟各项损失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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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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