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某某、贾某甲、姚某3名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贾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2月24日上午,阳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某某、贾某甲、姚某3名被告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贾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挂靠某机械拆除公司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拆迁协议书,签订协议后,被告人高某某吸收被告人贾某甲和姚某为股东并雇佣他人实施拆迁工作,高某某、贾某甲为主要负责人。
2015年6月,在被害人曹某未签订拆迁合同的情况下,贾某甲组织他人强行拆除了曹某位于康保县康保镇食品后街的平房。
2016年4月,在高某某的授意下,贾某甲组织他人在被害人刘某、贾某乙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将刘某、贾某乙位于康保县康保镇糖酒路北的平房整体拆除。
2015年至2016年间,高某某、贾某甲、姚某组织他人多次对拆迁范围内的数名被拆迁户实施砸玻璃、扔砖头、扔礼花弹等行政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高某某等3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3名被告人在拆迁过程中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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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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