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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滋事殴打服务员 处警人员遭遇“暗箭”

2018-12-11 10:30:08 来源:嘉兴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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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2月5日,嘉善西塘一男子酒后滋事殴打他人,并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暴力阻碍执法,打伤执法人员。12月6日,嘉善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12月5日,嘉善西塘一男子酒后滋事殴打他人,并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暴力阻碍执法,打伤执法人员。12月6日,嘉善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事件回顾

12月5日晚上9点多,西塘某宾馆大厅进来了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那个年轻男子走路晃晃悠悠,看情形当时他应该是喝了不少酒了。”宾馆工作人员回忆道。在宾馆前台,酒店工作人员示意两位客人必须出示身份证才能办理入住,男子沈某并没有证件。他开始骂骂咧咧,走进前台欲殴打男服务员,被同伴劝下拉到大厅沙发

岂料,就在同伴和服务员在前台沟通时,沈某越发来劲,不肯罢休,脱下外套再次冲向前台对着服务员王某抡拳就打。“他打了宾馆服务员有八九拳,我当时拉都拉不住。”沈某的同伴仍然心有余悸。围观群众见状,立刻报警。

考虑到沈某酒醉得厉害,民警允许他带着塑料水瓶上了警车。岂料,在车上的沈某开始发酒疯,不断言语挑衅民警,竟提出要与民警 “约战”,并用饮料瓶砸向处警队员,造成头部受伤。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民警果断采取措施将其制服。

被带到派出所的他,还不消停,扭起身体挑衅民警。

第二天早上,面对民警的讯问,沈某一脸茫然。得知自己所作所为,他十分后悔。

晚了。

目前,沈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对妨害民警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市警方“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佰佰安全网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公民和组织都有配合民警执法的法定义务,认为民警执行职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向监督部门举报投诉,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妨害民警执法均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切不可一时冲动而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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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民警
  • 服务员
  • 殴打
  • 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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