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军等四人非法采矿案,在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1月15日上午,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军等四人非法采矿案,在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军、刘某勇、刘某宏、李某四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驾驶挖掘机,在平山县平山镇王母村西北行洪线以外的滹沱河河道内挖砂,非法出售牟利。经河北省地矿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核查查明,4名被告人开采建筑用砂共12081立方米,全部为中砂。经石家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认定,建筑用砂(中砂)12081立方米,每立方米12元,在2017年9月1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4972元。该采砂点经非法开采后,形成水坑,影响河道稳固平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刘某军以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四被告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44972元,将被破坏河道回填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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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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