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女子被地下管线绊倒受伤 施工单位赔偿1.7万元

2018-11-21 10:55:17 来源:映象网-猛犸新闻客户端
1877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2018年11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施工单位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15%共计1万7千余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地区的道路管网改造也日渐频繁。然而一旦施工现场“不设防”,这些“跑出地面”的管道,就可能会给附近居民及来往群众带来安全隐患。郑州的李女士就因不慎被一根裸露的管道绊倒后受伤,将施工方某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8年11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判决施工单位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15%共计1万7千余元。

现年63岁的李阿姨是郑州一家工厂的退休女工。2017年3月的一天下午,李阿姨从家中出发准备步行出小区买菜。为了抄近路,李阿姨从小区内正在施工的一处路面走过,途中一不小心,被一根高出路面约10厘米的管道绊倒。随后,李阿姨被小区居民扶起并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右骨颈骨折。李阿姨为此住院10天,花去了数万元的诊疗费用。

李阿姨出院后,多次找到施工方某建设公司协商,对方则以李阿姨不能证明其是在施工现场受的伤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阿姨将施工方某建设公司起诉到了惠济区法院。

法庭上,原告李阿姨称,事发地周围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也未对工地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才导致其受伤,某建设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自己的绊倒受伤买单。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李阿姨出具了医院检查报告单、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好心扶起李阿姨的刘某也提供了证人证言。

对此,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其在施工时已在事发现场附近留有供人通行的小路,且摆放了醒目的指示牌。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李阿姨的受伤是由于其走近路,不按标志行走才造成的;且李阿姨不能说清将其绊倒的管道的具体情况,仅凭李阿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受伤是由于施工方过错导致;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建设有限公司还提供了事发现场照片、工程建设公示牌等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李阿姨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阿姨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李阿姨右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构成九(9)级伤残。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在居民小区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本案管道所放置位置,原告李阿姨作为成年人本可绕开管道,却选择跨越管道通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情况,酌定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李阿姨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某建设公司的辩解意见,证人证言与医院检查报告单、病历、本院所作的勘验笔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李阿姨因跨越被告所放置管道而受伤的事实,其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佰佰安全网提醒,施工方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注重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维护力度,同时采取设置醒目标志、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安排专人巡视。同时也提醒市民增强安全意识,不要随意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或在施工场所附近逗留。如一旦不幸受伤,不要惊慌失措,要及时报警并向身边群众等求助,同时注意保存好现场照片等关键性证据,为今后有效维权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慕丹萍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施工
  • 管道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