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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挡风玻璃被更换过 4S店是消费欺诈吗?

2018-10-10 12:07:49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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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王某到4S店买轿车,结果发现挡风玻璃被换过。据此,他认为4S店构成消费欺诈,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3倍车款。

王某到4S店买轿车,结果发现挡风玻璃被换过。据此,他认为4S店构成消费欺诈,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3倍车款。

今年6月8日,王某在常熟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总价16.6万元的小轿车,两日后双方办理交车手续并将车登记在王某配偶许某名下。王某在用车过程中发现,该车挡风玻璃被更换过,还于2018年6月7日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上述保险后于2018年6月8日被终止),被保险人为案外人顾某。王某、许某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及3倍车款赔偿。该4S店认为,挡风玻璃因其在装后视镜雷达时不慎弄碎了,已用原厂玻璃替换;在代办保险时拿错车辆合格证导致错办了车辆保险,车辆保险也已办理了退保,以上情形均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涉诉车辆,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使用,符合消费者的定义,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经核实,车辆保险确系错办,该行为且已得到纠正,结合车辆的行驶里程,应当认定4S店主观上不具有“欺诈故意”。4S店隐瞒挡风玻璃被更换的事实影响了王某的知情权,存在一定过错,但挡风玻璃非属于涉案车辆核心组成部分,对其更换不影响车辆的整体性能,要求4S店为此承担整车价格的惩罚性赔偿,有违公平原则。基于此,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4S店一次性补偿王某、许某8.5万元,王某、许某撤诉。

佰佰安全网点评

该案是车辆销售合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诉。消费者能否获得“假一赔三”的赔偿,应当从主观上的具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具有制造虚假或者隐匿事实等方面进行考察。此外,还要从公平原则出发,区分部分欺诈和全部欺诈,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案车辆挡风玻璃损坏并非车辆使用中造成,玻璃破损后也更换了原厂玻璃,另车辆办错保险等,消费者有权对自己所购商品享有知情权,并作出是否购买的选择。所以,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通过法官的法律释明,4S店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自愿补偿85000元。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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