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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多地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 涉及39名被告人

2018-10-08 12:31:20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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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冀州、武邑、武强等多地法院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八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9名被告人中除两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五个月外,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近日,冀州、武邑、武强等多地法院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八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9名被告人中除两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五个月外,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李某、侯某、武某非法拘禁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索要高利贷,纠集被告人侯某、武某经常一起暴力讨债。李某为纠集者,侯某、武某为骨干成员,多次实施有组织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恐吓、侮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武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武强县法院认为该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手铐一副、枪支散件两块、猎枪弹38颗。

门某、范某、韩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案。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门某、范某、韩某为首的恶势力多次商量预谋控制当地的玉米芯市场,确定车辆并准备洋镐把、砍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纠集刘某、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分批到当地粮庄,以拦截、撞击购买运输玉米芯车辆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景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刑期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吴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三人寻衅滋事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21日,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用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被告人吴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组成恶势力团伙,不顾村委会干部劝阻,采取言语威胁、辱骂、强拿商品、掀摊位等手段,每年元旦前后强行向经营商贩收取费用,情节严重。景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三被告人退赔马某等28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768200元。

郑某、于某、解某等六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某、解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组织运输土方的车辆通过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某、吕某、胡某、杜某借故生非,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景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解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被告人郑某、于某分别将各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

崔某、冉某、任某等六人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崔某、冉某、任某、乔某多次强迫他人购买砂石料或者接受上料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另查明,被告人崔某、王某甲、王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冀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冉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任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乔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崔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另有武邑县黄某、郝某、武某等五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阜城县沈某甲、王某、沈某乙等十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强迫交易案,上述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2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7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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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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