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共饮酒者因未劝阻包某酒后驾驶,造成包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最终被判共同赔偿包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损失的10%即35258.6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近日,上杭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9个共饮酒者因未劝阻包某酒后驾驶,造成包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最终被判共同赔偿包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损失的10%即35258.64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7年6月15日晚上,因朋友间互邀,包某、张某、林某明、陈某鸿、陈某德、赖某、钟某、江某、林某、蓝某聚在一起喝酒。10人喝酒至第二天凌晨1时许,陈某鸿等陆续回家。此时,包某已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却骑摩托车离开。行至上杭县临江镇瓦子街步行街路段时,包某骑摩托车碰到大理石石礅,头部大量出血,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认定本事故系当事人包某一方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发生,包某负全部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包某父母将同饮9人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过于自信放任事故发生,造成肇事死亡结果,包某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确定包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其他9人系共同饮酒者,因未对包某进行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包某父母损失的1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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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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