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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回应群调侃 在网络上发表过激言论违背什么法规?

2018-08-28 09:22:05 来源:A5创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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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8月28日报道,江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发生后,一个标有“武汉滴滴官方群”的网络截图成为大家的焦点,对遇害女孩进行低俗调侃。

8月28日报道,江乐清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发生后,一个标有“武汉滴滴官方群”的网络截图成为大家的焦点,对遇害女孩进行低俗调侃。引起众怒。对此,滴滴回应已经将情况汇报给武汉市公安局,一旦发现是滴滴平台司机,将永久解除合作。

滴答复如下:

近日,有人在冠以武汉“滴滴官方”等字样的QQ群里,发布大量侮辱女性的恶劣言论。经核查,滴滴没有开设任何官方性质的司机微信群、QQ群,网络上传播的以“官方”名称命名的各微信群、QQ群中的发言人员真实身份有待确认。目前,我们已将该情况汇报给武汉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该事件性质恶劣,待警方核查实情后,对涉事的平台注册司机,滴滴将永久解除合作,绝不姑息。

在网络上发表过激言论违背什么法规?

滴滴回应群调侃 在网络上发表过激言论违背什么法规?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佰佰安全网,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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