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社会网络的时代发展。互联网上言论已经成为了百姓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分享,可是在这言论自由的互联网时代,有很多人在发表着过激的言论。那么,在网络上发表过激言论有什么危害?我们要如何正确对待以及发表网络言论呢?佰佰安全网与您说说相关的信息安全小知识。
就是“过头”、“过分”、“超越理智”、“不当”的有违传统道德和公共规范的一种丧失理智的言论,过激言论一般都是因为某种特殊环境和事件的强烈刺激而引起,当事人有可能因情绪上的不稳和过于激动而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语。
但是过激言论并没有详细的定义,只能看管理者的尺度,大陆一般要倾向维护社会稳定的言论。
由于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以及人人都可以方便参与等特性,造成的后果可能更加恶劣,带来的法律责任可能更加严重。
在法治社会,言论自由是基本权利,但言论不得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是义务。所以,各国法律都一方面规定了言论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对以言论侵犯他人权利行为的惩罚,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散布过激言论是违法行为,虽然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任何人都不能突破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时下,我们国家提倡言论自由。所以,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出现了观点各异的言论。那么如何正确看待这些言论呢?
一是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很多种类,对人们的行为和言论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而且很详尽。如此,我们在看待网络媒体发表的言论时,一定要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不能够发表或传播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传播的言论,以免触犯法律,造成追悔莫及的后果。
二是合乎道德观念。我们的言论还要合乎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因为道德观念也是约束我们的一种行为规范,存在于人们的心中。如果不符合道德观念的言论在媒体发表,势必招来人们的口诛笔伐,被批评得“体无完肤”,落个得不偿失的结果。
三是不要盲目跟从别有用心的人的网络观点。有的人在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或观点,或者极力评述对某一件事的看法是有其一定的目的的,有故意炒作的,有想引起人们同情的,还有为达到不可告人目的的,如此种种。我们要冷静对待,认真甄别,明辨是非,千万不要盲目跟从。
总结: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涉及危害到国家公共安全和他人隐私等问题,希望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注意个人道德和法律约束,认真规范个人言行。
责任编辑: 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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