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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微信发布这种视频 被警方拘留半年

2018-08-10 09:37:52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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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永安市检察院受理犯罪嫌疑人黄某昆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一案后,发现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逐将该案移送三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男子微信发布这种视频 被警方拘留半年

“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非常后悔,希望通过发生在我身上这个事情给大家起到教育警示意义。”

7月24日,由福建省三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昆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一案在三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昆在聆听三明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时贵情理法交融的法治教育之后,当庭留下悔恨的泪水,表示痛改前非。

原来,2018年5月28日,永安市检察院受理犯罪嫌疑人黄某昆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一案后,发现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逐将该案移送三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8日,三明市检察院受理犯罪嫌疑人黄某昆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罪一案后,发现该案所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罪名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也是福建省首例宣扬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没有现成案例可供借鉴,在定罪量刑的尺度把握上相对较难,属于新型案件,为落实入额检察长带头办理新型案件要求,当即决定成立以张时贵为主办的公诉团队,负责该案审查起诉工作。

随着办案团队组建,审查工作得到有条不紊地开展;随着案件审查深入,办案中所遇到的问题也随之显现,不时考验着主办该案的张时贵和办案小组的能力与智慧,亟待办案小组予以逐一解决。

“从本案的犯罪事实上看,犯罪嫌疑人黄某昆通过微信散发载有暴恐内容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犯罪的问题,办案小组通过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昆的行为,属于明知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仍然通过微信进行传播,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宣扬恐怖主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达到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昆定罪量刑。”张时贵的意见,得到办案小组成员的一致认可。

张时贵在审阅涉案的视频证据材料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昆传播的视频内容确实充满暴力和血腥,但视频配音的内容表述意思是什么,确实难于判断。为解决这个问题,办案人员根据张时贵要求进行补充证据,当即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翻译鉴定,经鉴别认定配音内容与音频内容相一致,均具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黄某昆散发的暴恐音视频的传播范围,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为准确把握量刑尺度,张时贵与办案小组成员又驱车前往案发地,向本案的相关证人逐一调查核实证人证言,犯罪事实从而得到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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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黄某昆作案动机和主观目的是什么,也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张时贵在作出判断的同时,迅速启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调查,从中发现黄某昆父亲早于2013年病故,母亲体弱多病,怀孕的妻子即将于今年11月份分娩,犯罪嫌疑人黄某昆传播暴恐音视频是出于个人好奇与恐吓他人的目的,且存在投案自首的情节。

经过张时贵和办案人员详细调查、缜密分析,本案的犯罪事实全部得到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办案人员当即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经张时贵及办案小组的审查与调查核实查明并指控:经张时贵及办案小组的审查与调查核实查明并指控: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昆通过其使用的iphone7手机登入个人微信号,从“新新桃色八月”微信群中转发12段时长共20分20秒的暴力血腥视频至其组建的名为“小视频专区”的微信群内供他人浏览而案发,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昆转发的视频内容主张以暴力等极端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甚至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具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特征,危害程度极大,属于典型的恐怖主义宣传品。

被告人明确载有恐怖主义内容的视频仍通过微信散发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宣扬恐怖主义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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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开庭当天,参与法庭旁听群众多达60多人,同时中国庭审公开网也会对此案进行公开直播。针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属于涉事不深的80后青年务工人员,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家庭实际和网络新型犯罪等多方面情况,张时贵决定把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侧重点放在法治教育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情理法交融的法治宣传教育。

被告人因此在法庭上留下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要改过自新,吸取教训重新做人,把好人生方向,真正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同时,检察官入情入理入法的法治教育,也让社会各界人士明白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的道理,真正认识到网络和社交平台不是法律“真空”,不是法外“乐土”,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坚决抵制暴恐信息和极端思想,坚决反对暴力恐怖主义,不参与、不宣扬、不传播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自觉做到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做爱国爱党爱人民的守法公民,共同营造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与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真正达到庭审法治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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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庭前准备工作扎实,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治教育有序推进,多媒体示证与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相互交融,庭审环节一环紧扣一环,检察官的举证详细,论辩有力,促进被告人当庭悔罪,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审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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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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