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暴力抗法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国内连续发生多起执法民警遭受暴力袭击事件,造成多名民警伤亡,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当前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形势下,频频出现的暴力抗法事件,那么暴力抗法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佰佰安全网为你介绍相关的公共安全小知识。

什么是暴力抗法?

暴力抗法就是一些群众或犯罪份子面对城管和警察的执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措施。但有人认为暴力抗法是对“法”的滥用。

导致暴力抗法频现的根本原因

一是社会公众“仇警”心态严重。从部分暴力抗法事件来看,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起初的行为只是涉嫌(轻微)违法,也不存在袭警意图,但随着民警执法过程的展开,特别是意识到开脱无望,可能会受到一定处罚时,部分当事人立即转向到民警的对立面,其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一味的指责民警,认为其针对性执法,故意刁难,平白无故对执法民警产生一种敌对情绪。

加上平时道听途说的警察种种不是,或者联系自己曾经因违法而遭受到的打击,失去理智攻击民警,动辄口咬脚蹬、推拉撵拽,甚至为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铤而走险,采取刀刺枪击,车撞轮碾等极端手段,暴力袭警。而针对这样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现场围观人员以及一些无良网络评论竟然很有“人情味”的同情违法当事人,不分青红皂白,一边倒地指责错都在警察,公然的对执法警察进行道德舆论上的集体攻击。

二是新兴媒体“黑警”现象普遍。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属于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政策方针的推进,都离不开强力机关的保护,在此过程中,广电等传统媒体尚能遵从新闻舆论监督的立场对警察执法情况进行客观公正报道,但一些新兴媒体更关注的是自身经济效益、追求更多的是公众注意力效应,动辄转移、模糊事件焦点,刻意将警察妖魔化。特别是部分网络媒体故意歪曲事实,放大警方瑕疵,肆意关联比较,混淆大众视听,干扰司法公正,煽动社会公众的仇警情绪。

三是超越服务“粉警”毁誉参半。在任何时候,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都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多的“外来业务”更为重要,已经超越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出于“搞好关系”的目的,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明令禁止参与的一些非警务活动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继续进行,对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依旧大包大揽,甚至美名其曰“保姆式”服务,“逼迫”民警参与。事实上,从某个角度看,一些公安机关之所以热衷于此类非警务服务,关键在于此类活动易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赞誉,有利于地方公安工作的开展,而进行一些跨界服务,则能够吸引媒体眼球,为地方公安出彩加分;

结果治安形势转差,各类案件多发,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破不了,让民警落得个“不务正业”的骂名,过度演绎“亲民”,反而消弭了警察的权威感、威慑力,最终导致“民轻”,既打击了民警工作积极性,也成了部分社会公众敢于暴力抗法的心里原因。

四是管理制度“限警”束缚过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为了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普遍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要求的本意是好的,但从近几年来的情况来看,带来的后果也很严重。一方面造成了民警执法过程中患得患失、畏首畏尾的现象,甚至相当一部分民警因担心使用警械会被判定为出错而受到内部处罚,为降低自身风险,不敢轻易使用强制手段,索性放弃使用警械。而武器管理更为严格,使得相当多的民警非必须不敢领用枪支弹药,即使披挂上阵,但因缺少针对违法者暴力抗法时的处置细则,发生暴力抗法时很难把握执法的尺度,不敢轻易“亮剑”,以致陷入被动危险的执法局面。

暴力抗法带来社会危害

一是国家形象受损,各地仿效频现。不管是出于无知无畏而以身试法、还是为了个人利益铤而走险或者其他情形,不法分子之所以敢于暴力袭击执法民警的原因就在于其对警察的蔑视。特别是近十年来,警察群体提倡“文明执法”理念,加大对自身执法行为的规范力度,设置了诸多的条例禁令,让一部分社会群体和个人出现误读,加上社会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屡屡拒不服从管理,动辄以维权者自居,这些人在实施暴力抗法时主观上认识不到其在对抗法律,大多数认为其针对的仅是执法民警,甚至自认为出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义,但民警执法代表的就是国家行为,履行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因此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暴力抗法的实质就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破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扰乱的是正常的执法环境。

再加上无良媒体的炒作和传播,公安机关行使对社会的正常管理行为,越来越受到非理性的抵制,此类暴力抗法事件已经开始泛滥,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二是社会风气受污,不断危害治安。近年来频现的暴力抗法事件,借助于各类新兴媒体和通讯手段的传播,加上各类别有用心者的加工炒作,极大地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甚至于将安分守己的良好公民“教唆”为暴力抗法者,而一旦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面对不法分子的各种袭警行为,相当多的社会人充当了围观看客,甚至参与起哄,拍照,极少制止、施援。

一些无良媒体不分立场、不分是非的发布暴力抗法相关图文,撰文发表挖掘的所谓隐情,更加深社会大众对警察群体的误解,“警民鱼水情”被诬蔑为“油水”关系,民警维护社会治安的履职行为受到抑制打击,削弱了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减弱了社会民众对公安机关长期依赖的安全感,最终导致社会民众人人自危、人人自卫,社会秩序陷于混乱。

三是民警身心受挫,理念信念动摇。频频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除了极大地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和形象,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外,更为严重的是伤害了涉事民警的身心健康,打击了整个警察群体执法热情。

暴力抗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了对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针对暴力抗法,《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

《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义: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何避免暴力抗法?

一要严惩暴力抗法分子,严厉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环保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对暴力抗法分子的惩处不够严厉。在法律允许的尺度下,从严惩治暴力抗法者,不仅能有效打击其嚣张气焰,使他们心存畏惧、有所忌惮,而且对执法者严格执法亦有鼓励作用,对全社会形成守法氛围有促进作用。

二要改革环境执法模式,从形式上震慑暴力抗法分子环境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一般情况下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形式相对比较单一。在这种执法模式下,由于参与执法的人员较少,无法对执法对象形成有效的震慑。

据了解,当前不论是公安(交警)部门,还是城管部门、环保部门,都面临着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普通执法一般为两个人,个别情况还是由一名正式执法人员带一名协勤(没有执法证的非在编人员)执法。

在不少执法对象眼里,环境执法本就缺少法律的威严,甚至被看作是“罚点钱就了事”的一般性检查。因为有这种思想作祟,不少执法对象对环境执法行为不理解、不配合,与执法人员玩“捉迷藏”、“躲猫猫”,对执法人员不尊重等现象可谓是屡见不鲜,其极端表现形式就是当街辱骂、暴力抗法。但笔者发现只要是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执法对象都比较重视,对执法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比较配合,自然也不大可能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

三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与大的社会环境密不可分。社会环境的好与差,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着直接的关系。历史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仅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能有效消除滋生暴力抗法的土壤。此外,也有个人主观方面的因素。每次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都有各自的原因和导火索,但都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虽然进行了多年的法制建设,但由于人口数量众多,加之文化程度参差不齐,致使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甚至故意违法的行为还层出不穷。

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人们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通过法制宣传与教育,让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成为公民一种自觉的行为,开创整个社会遵纪守法的新局面。

通过本文介绍,相信您对暴力抗法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已经有所了解,希望本文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哦,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持续关注本文吧!


责任编辑: 刘长利

科普

科学知识改变你我生活普及安全畅享平安幸福

佰佰安全网原创出品公众号: bbanqw

二维码
推荐 0
收藏 0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