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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当一个个被丢弃于街旁、荒野、垃圾堆、粪池的婴儿,透过微弱的呼吸向这个世界“控诉”时,人们的心在颤抖,社会的良知在经受拷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父母狠心抛弃亲骨肉?遗弃婴儿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佰佰安全网来普及相关的公共安全小知识。

遗弃婴儿行为的定义

我国法律一般将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区分为婴儿和幼儿:不满一周岁的称为婴儿,本文这里专讲的就是不满一周岁的儿童。

实施遗弃婴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孩子的父母。在实践中,除了父母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成为遗弃婴儿的主体。至于遗弃婴儿的原因则非常多样。如被遗弃的幼儿多存在某种生理缺陷或患有不治之症,幼儿为女童,甚至是因为幼儿父母不愿承担抚育责任。

据民政部调查统计:近几年儿童在福利院的人数每年以44%速度增加。大体比例是:被遗弃的占总数的90%,其余的占10%。在弃婴中,90%以上是残疾儿童。根据这项调查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目前的弃婴存在逐年上升的趋势。

遗弃婴儿的原因有哪些?

事实表明,被父母抛弃的婴儿多是女婴或身体有残疾的男婴。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造成弃婴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重男轻女,不愿抚养女婴,这种情况占大多数,尤以农村居多。由于一些育龄男子文化水平低,或受长辈的影响,往往会走入一味生男孩的怪圈,居住地生不了,就跑到外地去,只要生下来的不是男孩就可能被遗弃。

二是有些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见孩子身有残疾,担心要花费大量金钱和时间给孩子治疗,因而抛弃自己的亲生骨肉。

三是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此外,就是非婚生子女,因为男女方生育缺乏合法的法律关系(非法同居、非婚生育),怕触犯法律,或引出其他隐私问题,也会抛弃已出生的婴儿。

当然,在城市发生的弃婴现象,还有一些不同于农村的特点。有些城市居民因自身经济条件有限,而他们知道弃婴会最终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受到保护,因而假装“弃婴”。还有人因准备超生而假装“弃婴”,以逃避计划生育。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婴儿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如果是以不扶养婴儿为目的,将婴儿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医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

但如果是将婴儿遗弃在荒无人烟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地方或场所,或者遗弃时没有保证婴儿正常存活条件,最终导致婴儿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遗弃婴儿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司法、民政、医院、社区等相关部门在对孩子父母宣传履行抚养监护义务的同时,也应加大对父母因监护失责、遗弃孩子行为受到法律惩处案例的宣传力度,使社会认识到这不仅是道德问题,更将面临刑事处罚。此外,儿童大病救助机制、社会保障和福利的逐步完善,才能有效减少弃婴现象的出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将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遗弃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限定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并不是日常生活意义上的遗弃。因此,在对遗弃罪的理解上,应该将生活中的遗弃与法律中的遗弃区分开来。

如何防范遗弃婴儿现象?

弃婴现象的出现不是一种偶然的事件,它是社会问题集中的反映,解决这一问题不能简单的从一个面入手,而应该从综合角度去考虑,全方面的解决问题。

(一)加强教育,改变传统封建思想。

封建的传统思想是导致弃婴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很多人的脑中还根深蒂固。这说明我国的教育工作还不够彻底,我们必须大力发展教育,宣传科学思想,尤其是对在边远山区人民的教育,清除封建思想对他们的侵害,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从思想上解决弃婴事件出现的可能。

(二)社会政策和保障方面。

一方面严格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社会救济,促进医疗公共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以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对社会福利机构加大扶持力度,福利机构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但是我们也必须看清事实只依靠社会救济和福利机构是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弃婴事件发生。

(三)加大刑法惩治力度。

1、完善遗弃犯罪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这条规定解释可以看出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如果构成弃婴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另一方面构成遗弃罪主体必须具有抚养的义务。对于遗弃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如果把犯罪后果和情节恶劣作为认定遗弃罪的标准不利于保护婴儿的合法权利。

第二,在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遗弃罪的主体往往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这往往把犯罪的主体和对象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这也不利于对婴儿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先关救济。

2、加强司法追究力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婴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往往惩罚力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对遗弃婴儿责任较轻的往往过于忽视,这就放纵了这一现象。对于弃婴行为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已经无法杜绝这一行为,必须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加大惩罚力度。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但愿所有的父母都能珍惜自己的骨肉,对孩子负责,对社会负责,用责任来承载父爱母爱。


责任编辑: 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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