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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9日 东宁县永盛煤矿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12死8伤

2015-07-25 16:03:04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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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3年1月29日10时33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安全事故,造成12人死亡(其中,煤矿企业施救人员死亡9人),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49万元。

历史上的今天,2013年1月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安全事故,造成12人死亡。事故原因是因为 报废矿井火区(一良煤矿)一氧化碳通过裂隙渗入永盛煤矿8#下煤层左二平巷第四片盘;由于矿井停风,造成井下一氧化碳积聚,作业人员进入左二平巷排水,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给与劳动者警醒,要时时刻刻保持警惕,规范操作,严守生产秩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经过:

2013年1月29日,当日为农历腊月十八,是东宁县煤矿企业民俗祭井日。当日8时58分,永盛煤矿投资人殷振发、高波带领本矿主要管理人员和部分工人拜祭井口,拜祭结束后,殷振发、高波及部分煤矿管理人员在矿办公室等待吃饭,机电矿长张明宝安排主扇工李广印、登钩工田进忠、技术矿长(挂名)柳敦厚入井抽水。

9时30左右,李广印等三人启动主扇后入井 (该井于1月27日放假时便关停主扇)。10时30分左右,3名工人行至左二路时,2人中毒晕倒,李广印(当时中毒较轻)从井下打电话求救。

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求救电话后,矿长赵川山安排技术矿长张海斌、机电矿长张明宝、采煤班长马丹喜、常万青入井救援。11点多,矿监控室接到井下电话,再次请求救援,赵川山又安排地面工人马晓、采掘工韩彦礼、后勤矿长陈德福、铲车司机刘永学、把钩工纪建忠等人入井救援,同时给住在矿家属区的工人打电话并安排人员去临近矿井找人来帮忙救援,随后赵川山带领安全矿长(挂名)朴基龙入井。12点30分左右,该矿顾问李广绪在矿翻车房接到井下赵川山电话,说赶紧找救护队,里面进不去人,进去的人都趴下了。李广绪立即给县煤炭局救护队副队长刘汝会(当时刘汝会同县煤炭局副局长王林岐在一起)打电话请求救援,井下遇险人员数量不清。刘汝会要求谁也别再下井了,他马上就过去。12点50分左右,王林岐和刘汝会赶到永盛煤矿,了解情况并向县煤炭局局长宋涛报告后入井。企业自救期间,永盛煤矿及附近东隆煤矿人员相继赶来并入井,前后共有20人入井参加救援,其中有5人误入左三路巷道。

13时30分,县政府副县长张富广接到宋涛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成立了救援领导小组,紧急调动县煤炭局救护队30人赶赴现场施救,同时组织周边煤矿留守矿工50人协助救援。

21时40分,牡丹江市政府接到东宁县事故报告后,周景隆副市长带领安监局、煤炭局相关人员连夜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截止1月30日1时,已有12人升井,经抢救5人脱离生命危险,7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尚有8人被困井下。于是请求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救护队和龙煤集团鸡西救护大队给予支援。

2013年1月30日9时05分,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救护队鸡东中队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经救援, 13时15分升井6人, 3人生命体征稳定,3人遇难。15时30分又有2名遇难人员升井,抢险救援结束。这起事故共12人遇难, 8人受伤。

事故类别:

其他事故(一氧化碳中毒)。

事故迟报情况:

永盛煤矿于2013年1月29日10时33分发生事故,煤矿未及时上报情况,盲目组织人员施救, 12时30分左右矿长赵川山安排李广绪给县煤炭局救护队副队长刘汝会打电话请求救援。12时50分左右,王林岐和刘汝会赶到永盛煤矿,了解情况并向县煤炭局局长宋涛报告后入井。13时30分,县政府副县长张富广接到宋涛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投入指挥救援。到19时40分,张富广才打电话向县长孙吉舜、县委书记孙永先报告事故情况;孙永先、孙吉舜接到报告后分别从牡丹江和哈尔滨赶往事故现场,21时40分,孙永先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后,向牡丹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牡丹江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刻向省煤炭局及省安委会等部门报告。

2013年1月29日 东宁县永盛煤矿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12死8伤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报废矿井火区(一良煤矿)一氧化碳通过裂隙渗入永盛煤矿8#下煤层左二平巷第四片盘;由于矿井停风,造成井下一氧化碳积聚,作业人员进入左二平巷排水,导致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煤矿企业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一是矿井停产期间,不执行省政府要求的“六不停”规定,随意停风。二是矿井采取伪装手段砌筑密闭,躲避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私开工作面。三是矿井周边有火区隐患,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2.煤矿应对事故抢险救援措施不力。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上报事故,延误了最佳救援时机;煤矿企业有关人员在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3.该矿违反《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实际管理人员无证,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4.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今年未开展事故灾害应急演练,职工应急救援常识缺失,不能有效实施自救与互救。

5.东宁县及煤矿监管部门在得知永盛煤矿发生事故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6.东宁县煤矿监管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监管不到位。一是对辖区煤矿的日常监管都是由县和安救护队人员兼职负责;二是驻矿安监员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该矿违规打开密闭,私开工作面制止不力;三是在日常监管中没有督促永盛煤矿针对矿井周边火区采取防范措施;四是未发现该矿存在的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五是东宁县煤管局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7.牡丹江市煤矿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2012年监察计划,对永盛煤矿监管缺失,未能发现该矿管理人员“人、证、岗”不符、私开工作面、矿工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检查有害气体等问题;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永盛煤矿监控系统一氧化碳报警与联网中断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黑龙江省各产煤地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督导煤矿企业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监管总局58号令),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刻吸取和总结这起事故的教训,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认真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以这起事故为典型案例,对煤矿干部、职工开展针对性教育,落实各项责任制度,消除安全管理的死角,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各类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要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强化矿井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加强煤矿火区的治理,严禁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停产矿井必须做到停工不停风。入井工人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三)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对企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行为,督导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办法,特别要加强对超层越界、隐蔽工程的专项检查和开工验收管理工作。要按部门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盗采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各级行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技术和内业管理,定期对煤矿的交换图纸进行核实,防止私开工作面现象发生。

(五)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针对救护队伍技术力量不强,设备落后,经验不足,未进行针对性地救助演练等问题,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充实专业人员,配备专业装备,加强日常训练、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六)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要进一步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提高管理队伍的素质,杜绝“三违”现象。黑龙江省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严格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证照管理,实现“人、证、岗” 相符。

(七)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严厉打击和惩处煤矿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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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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