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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3日 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3人死

2015-06-16 17:05:46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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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2年12月23日13时10分,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 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事故经过:

  2012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内冲天炉开始点火烘炉。13时左右,王金鹏在烘炉完成后准备开工,因炉顶喷淋式除尘器水管喷头堵塞无法喷淋除尘,王金鹏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进入炉顶除尘器内部,敲打除尘器内水管进行疏通作业。在冲天炉旁正在配料的刘俊堂发现王金鹏进入除尘器中几分钟都没有出来,且听不到作业时的敲击声,随即向王金鹏喊话也未听及回声,意识到可能出事了,立即赶往办公室报告厂长孙宝同。孙宝同立即拨打110、119、120请求救援。期间,在现场工作的炉工王金影(王金鹏堂弟,与王金鹏在一起工作)及该厂零杂工赵万宏也意识到王金鹏可能出事了,就先后顺着梯子爬上炉顶,进入除尘器内部进行施救,由于除尘器内部聚集高浓度的一氧化碳,两人也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困在除尘器内。闻讯赶到现场的孙宝同阻止了其他人的盲目施救行动,并指挥现场员工,用蘸水的被褥、大衣和沙子把炉内焦炭熄灭。消防车及救护车也相继赶到现场。因消防车云梯高度不够,孙宝同找来吊车,消防人员配备空气呼吸器进入除尘器内,用绳索将被困人员捆住由吊车将人救出。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大炉工王金鹏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冒险进入含有一氧化碳场所进行作业,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炉工王金影、零杂工赵万宏两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盲目进入除尘器内施救,是导致事故扩大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安全管理混乱。一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入厂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二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危险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从业人员不清楚岗位的危险因素;三是安全投入不足,未配置一氧化碳检测设备和防护设备,致使事故发生后,工人不能正确施救从而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四是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冲天炉直梯无护笼,除尘用水无过滤环节,导致水管喷头易堵塞等隐患不能被及时整改;五是生产管理混乱,企业内部将各工序简单的承包给个人,未签订安全承包协议,致使承包人员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2012年12月23日 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3人死

 

  2.献县河城街镇政府安监站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检查停留在口头告知和简单复查,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经过的调查和原因分析,认定献县城东建筑器材厂“12?23”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该是一起因违章冒险作业、施救不当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大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要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演练;

  2. 献县城东冀中建筑器材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监管;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人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献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玛钢企业内存在的煤气发生炉开展一次专项活动,重点检查煤气生产、使用单位煤气检测及防护设施(报警器、呼吸器等),煤气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督促企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

  4.献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分工,分清责任,杜绝监管的盲区;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加强玛钢行业的安全大检查,并做到举一反三,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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