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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蚊产品误导消费者 “不推荐使用”就行了?

2018-08-29 11:21:59 来源: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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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一项试验结果显示,采样的50种样品都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几乎起不到驱蚊效果。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一项试验结果显示,采样的50种样品都没有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几乎起不到驱蚊效果。50种驱蚊产品全都宣称采用天然植物配方,但检测显示,14种样品中未检出有效成分,36种产品中虽检测出,但含量非常低。北京市消协负责人认为,这类产品在宣传时涉嫌误导消费者。相关专家表示,此类新型驱蚊产品不推荐较小的孩子使用。

与其说是“驱蚊新产品” 不如说是“驱蚊新骗局”

号称能驱蚊甚至是“提供长效防蚊保护”,但实际的试验结果却是“几乎起不到驱蚊效果”;标榜“纯植物配方”,检测却是根本不包含有效成分,或者“含量非常低”,如此有名无实的新型驱蚊产品真相,显然不仅“涉嫌误导消费者”,更是一种十分明显而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与其说是“驱蚊新产品”,不如说是“驱蚊新骗局”。

其实,不仅是要对驱蚊贴、驱蚊手环等所谓新型驱蚊产品进行检测,就是对电蚊香片一类的传统驱蚊产品,也应该加强质量检查和检测。有人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在面积有限的房间内使用购自商场、超市的电蚊香片,就仍然多次被蚊子叮咬,而这种情况在以前是没有过的。这到底是产品质量下降了,还是蚊子有了耐药性?

驱蚊产品名不副实 侵犯消费者消费权利

尽管目前针对这类新型驱蚊产品还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但无论是否存在这些标准,确保商品质量和性能的“名副其实”,实际上都是相关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法定义务,同时也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这也就是说,不少驱蚊贴、驱蚊手环等新型驱蚊产品名不副实,有的没有任何驱蚊效果,已经涉嫌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明显违反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消费权利;不仅构成民事层面的消费欺诈,而且还可能进一步涉嫌刑事层面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能止于简单的“不推荐孩子使用”应充分发挥法律作用

因此,对于此类所谓的新型驱蚊产品,绝不仅止于简单的“不推荐孩子使用”,还必须进一步依法严肃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一方面,除了不再购买使用之外,已受骗上当的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众所周知,按照《消法》55条:经营者如果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事实上是有权获得“假一罚三”的惩罚性赔偿的。

另一方面,除了民事赔偿,对于生产销售此类名不副实驱蚊产品的经营者,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应依法积极履职,加大相关执法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驱蚊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只有如此,才不仅有利于充分捍卫消费者权益,而且能够有效提高制假贩假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惩戒的“以儆效尤”作用,有效遏制诸如无效驱蚊产品这类假冒伪劣的泛滥。


责任编辑:孟洋洋

结语
对于驱蚊类产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加管理,该查的查,该罚的罚,该关的关,该办的办,以杜绝无效产品、低效产品上市。而不能等到消协出手,或是等到消费者反映强烈了再被动应对。那样就已经给民众和社会造成较大伤害和不良影响了。

生活中您使用哪种驱蚊产品比较多?

蚊香

驱蚊手环

驱蚊贴

电蚊香

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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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蚊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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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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