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673

违规登四姑娘山付出生命代价 如何看待?

2018-02-08 18:01:54 来源:佰佰安全网
146941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四姑娘山遇险女子已经被找到。在相距30米的情况下,救援人员最终无法触及峭壁上的遇难者。通过反复呼喊、观察,确认她已经遇难。这个结果让关心事件的人们震撼不已。

玄武峰位于四川阿坝州四姑娘山景区内,海拔5383米,直上直下的峭壁上没有一棵植物。灰色的岩石向上凸起,冰面上覆盖着积雪。

2月1日,20岁的黄一楠(化名)和三个朋友从山脚出发,走上通往有禁攀令的登山之路。原计划2月2日晚返回,但那天晚上,她从山顶冰岩处滑坠受伤。

最后和她在一起的是男朋友韦林(化名),陪她等到凌晨1点左右下山求救。39个小时后,救援队员在5200米的一块岩石上发现了她,被雪盖着,露出橘红色羽绒服的一角。当了20年高山向导的徐老幺判断,她已失去生命体征。

遇难者和同伴是中山大学的学生。一同出发的四个年轻人,一个刚进山就放弃,另一个爬到4900米的大本营后放弃,继续攀登的韦林和黄一楠爬到了5383米的最高峰。

但这一次对他们来说,不是站在山巅的骄傲,而是致命之旅。

此次事故原因是什么

出事的是四姑娘山中的玄武峰。

四姑娘山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与汶川县交界处,由四座连绵不断的山峰组成,它们从北到南,在3至5公里范围内一字排开,四座山峰长年冰雪覆盖。

玄武峰海拔5383米,位于四姑娘山风景区地区的长坪沟与双桥沟中部,与骆驼峰、幺妹峰隔沟相望。

玄武峰线路短,属技术型山峰,最近几年它因为汇集了冰壁、岩壁及混合线路,已成为诸多技术性登山者眼中的热门山峰,但难度不适合新手单独前往。

出事的三名登山者,据媒体报道,来自中山大学。报案求救的是来自中山大学的登山爱好者陈某,失联的两名队友是一同来参加冬训活动的男生韦某和女生黄某,一对同样来自中山大学的登山情侣。

据北京青年报,双桥沟景区的攀冰冬训活动从2018年1月23日开始到1月29日下午结束,参与训练的共有51人,训练结束后全部人员应撤离双桥沟景区。但1月31日,本已返程到了成都的黄某折返与留在四姑娘山镇的韦某和陈某汇合,计划攀登玄武峰。

攀登计划的临时性,可能已经为事故埋下了伏笔。虽然事故报告还有待时日,但是从网上参与讨论的登山界人士的分析看,准备不足,经验不足仍然可能是事件的主因。

选择冬季攀登,低温本身是很大风险。另外,他们还存在缺少路绳、卫星定位、通讯等安全技术装备问题。错过凌晨冲顶时间,2月2号上午8时才开始从玄武峰大本营出发冲顶,且攀登时间过长,延至下午6点登顶,导致下撤时不得不摸黑等不利情况,大大增加了风险。且三人携带的物资不多,食物、衣物等并不充分。

如何看待违规登山

近年来户外驴友状况频发,网友养成了一上来就指责遇险者的习惯,“把救援费用结了”成了经典的评语。

其实这样的态度,放在此次事件中,既是无知的,也是冷血的。

偷登(未经允许,私自攀登)是经过官方证实的,但这并不合适用来为整件事盖棺定论。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规定,登山必须提前申请,获得批准以后才可以进行。登山行政许可证,也称为“登山活动批准书”,是登山行政管理机构对登山活动的批准。

登山许可证适用范围是:“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包括海拔5383米的玄武峰。

持有登山许可证登山能够让自己的登顶事实获得官方机构的认可,即颁发登顶证或者登高证,同时也使得自己避免遭到执法部门的阻拦。

但是,首先是办证需要费用,对于学生来说,数千元是个不小的负担。另外据《户外探险杂志》,“玄武峰位于四姑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名义上景区是不允许攀登的,因此无法办理登山手续。但是该山实际常年有很多山友偷登。”

生活普遍富足后不断提升的精神追求,已经使得登山潮流不可阻挡。国家的明令禁止实际不能阻止偷登,倒成了一个推卸责任的做法。并且据登山者反映,即使获准的登山活动也未必有更好的保障。此次救援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还是当地民间的高山向导,高山协作们,而不是管理部门。


责任编辑:吴晓勇

结语
搞好极限运动的商业化,专业化也许是条出路。商业化登山可以繁荣当地经济,为当地向导提供工作机会,也可以使得训练与救援更有保障。 简单指责或盲目支持违规登山的主张,都是不对的。回到事件中,归根结底,参与到登山极限运动中的人们,始终不应忘记生命第一的原则。

你认为违规登山而被困的人应该受到处罚吗?

应该

不该

应该
60%
不该
40%
点赞数 推荐 2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景区
  • 登山
  • 违规
  • 四姑娘山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往期回顾

安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