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656

互扇耳光的“狼性文化”早该停 了

2017-12-20 16:05:10 来源:佰佰安全网
134091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近日,一段多名女子跪在地上互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的内容是这样的:在江西南昌某美容机构的周年庆典上,公司声称为了打造团队凝聚力,对于没有完成业绩的女员工,让她们跪在台上,两人一组互扇耳光,而舞台背景墙写着醒目的“狼性团队”四个大字。

近日,一段多名女子跪在地上互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的内容是这样的:在江西南昌某美容机构的周年庆典上,公司声称为了打造团队凝聚力,对于没有完成业绩的女员工,让她们跪在台上,两人一组互扇耳光,而舞台背景墙写着醒目的“狼性团队”四个大字。

将互扇耳光说成是在“培养狼性”,实际上是侮辱了狼

互扇耳光,噼里啪啦,如此场景,公司声称为了打造团队凝聚力,这究竟是什么逻辑?让女员工互扇耳光,这是一种什么行为?只要懂一点人性的人都明白,这是一种野蛮行为。互扇耳光打散了凝聚力,也必将吓跑了员工,其结果必将成为一盘散沙,还谈什么凝聚力?

何谓“狼性团队”? “狼性团队”大致有这么几个特点,那就是“合作、团结、耐力、执著、拼搏、和谐共生”等。狼是群居性动物,靠团结合作才能称霸草原,成日里像视频中这样互相攻击的话,狼群早该灭绝了吧?狼这种动物是很团结的,绝不会自相残杀,更不会互扇耳光。这样的培训手段显然是将打造“狼性团队”给曲解了,将互扇耳光说成是在“培养狼性”,实际上是侮辱了狼。

互扇耳光的“狼性文化”滑天下之大稽

毫无疑问,任何企业都有打造自己个性文化的权利,但追求个性并不意味着能随意任性。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标志和灵魂,企业文化对于明确发展理念、有效凝聚人心、对外展示形象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当下,每个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团队所向披靡,这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打造一支具有强大竞争力的团队,三观得正。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首先要尊重人,你可以不要这个人,但不能侮辱员工的人格。别把暴力当文化,别把侮辱当创意,打造企业的凝聚力首先要学会尊重员工,爱护员工,员工只有得到应该得到的尊重和敬重后方可心往一处使,劲往一处用,这才叫凝聚力。

打着培训企业的团队精神,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员工的人格尊严踩在脚底下,给员工肉体和精神带来伤害。这样培训不仅侮辱了人格,而且还涉嫌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互扇耳光”的可悲之处在于员工不敢说“不”

但是,面对公司推出的侮辱人格的所谓“培训”,员工们为什么不团结起来集体说“不”?为什么不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员工没有谁出来反抗或者干脆辞职走人?

大家都知道,很多员工都处于弱势地位,对管理者言听计从也是属于生活所迫。特别是在当前就业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为了不丢掉饭碗任由管理者摆弄的员工还是大有人在的。管理者说圆的就是圆的,谁要是敢说不,轻则员工自身利益要受损,重则让员工卷铺盖走人。

倘若员工团结起来集体说“不”,那么,各种侵害员工尊严的奇葩培训,或许就会被遏制,也就不会存在今天跪地互扇耳光的事情了。“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员工也要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被侵犯就要勇敢的站起来反抗,想要别人尊重你,你首先要站起来先尊重自己。

向侮辱尊严的“互扇耳光”说“不”,不让自己变成奴隶

希望每个为人打工的人能明白,你要遵守纪律,但不是让自己变成奴隶。此时,有关部门应该站出来,给员工撑腰,唤醒长期没有话语权的员工的维权意识,让他们在强势的老板面前抬起头来,有底气向侮辱尊严的“互扇耳光”说“不”。

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也希望企业遵纪守法、尊重员工人格。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在日常工作中首先要给员工关爱和尊重,给每位成员提供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培养成员的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整个团队的凝聚力。


责任编辑:吴梦莉

结语
  尊重员工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连最起码的尊重都做不到,何谈团队凝聚力和狼性文化的打造?企业文化的培育、团队凝聚力的打造是一个潜移默化、久久为功的过程,凭借这种互扇耳光的方式不仅无济于团队建设,还会导致雪上加霜。独木难成林,众人拾柴火焰高。要增强团队凝聚力,还是采取人性化、温和化的方式为好。

你赞同企业所谓的互扇耳光的“狼性文化”吗?

赞同

不赞同

赞同
60%
不赞同
40%
点赞数 推荐 2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互扇耳光
  • 狼性文化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往期回顾

安全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