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近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近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中国法制史上,无论是数十年磨一剑的《民法总则》,还是顺应民心的“好人法”条款,都将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好人法”鼓励更多人见义勇为
众所周知,近年来,由“扶不扶”引发的新闻热点,时常刺激公众神经。诸如“看见老人倒地敢不敢扶”、“看见有人病倒敢不敢救”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人,并在舆论场引发热议。好人伸出援手却遭遇“碰瓷”讹诈的事件,以及双方各执一词、舆论频频反转的“罗生门”,导致人们对受难人视而不见,让“扶不扶”“帮不帮”成为拷问社会道德的难题。
本来是出于好意救人,但由于救助过程中出现意外,甚至被讹,好事没做成还要面临赔偿,这就不单纯是道德问题,需要法律来规范为好人撑腰。民法总则规定了见义勇为者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也就是“紧急救助者责任豁免”条款,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鼓励更多人放心大胆地见义勇为,让“好人有好报”在更大程度上变成现实,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发生。
救助并非绝对无责,超过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
大家都想解决“扶不扶”“帮不帮”的问题,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另一个问题:“好人法”是否会有成效?一些民众对此表示看好,认为这是强有力的牵制“讹人”的手段,今后再也不用担心扶人会被坑。但也有不少民众不赞同立法,认为扶与不扶’是一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范畴。如果相关法律实施了,肇事者会不会钻法律的空子?
事实上,救助并非绝对无责,见义勇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可以依据常识尽量控制救助产生的损害,如果普通人都能看出救助对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比不救助还要严重得多,这还能免责吗?法律认可见义勇为,也绝不能鼓励见义乱为。选择见义勇为,其实就是选择了一份责任。
法律切忌高高在上,让其具有可操作性
这种鼓励而非强迫人们去助人为乐的“好人法”,其实是受欢迎的。因为它使人放下后顾之忧,勇敢施救,拉近了人与人的关系。但是,法律切忌高高在上,相关部门要抓紧根据“好人法”来制定实施细则,让其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停留在模糊笼统的层面上。
责任编辑:吴梦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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