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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储户开“残币证明” 需霸气追责

2017-02-06 13:06:57 来源: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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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4日,一份盖有湖北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公章的“证明”文件在网络热传。该“证明”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3日,其内容显示,中国农业银行鹤峰县支行的储户田某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开具证明,证明其所持一张残缺人民币不是人为故意损坏,以便到该行办理兑换业务。

4日,一份盖有湖北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公章的“证明”文件在网络热传。该“证明”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3日,其内容显示,中国农业银行鹤峰县支行的储户田某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开具证明,证明其所持一张残缺人民币不是人为故意损坏,以便到该行办理兑换业务。

证明残币是否人为故意破坏与兑换无关

要证明残币不是人为故意破坏,确实很困难:如果不是人为故意破坏,谁又会刻意去保留证据呢?如果是人为故意破坏,谁又会让别人看到呢?所以,让公安机关出具这样的证明,饶是技术先进,恐怕也难以说出个子丑寅卯来。再者说了,一张残币,即便面额足够大,也不过百元,如此让人跑来跑去,即使公安机关用尽手段能够证明,其意义又有多大呢?

正是如此,《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很显然,规定并没有指出,人为故意损坏就不能兑换。由此可知,即使人为故意损坏,并不能影响其兑换。至于故意损坏该受什么处罚,那是兑换之后的事儿,与兑换无关。

“奇葩证明”需“霸气追责”

所以,要求储户开具“残币证明”,实在是奇葩之极。面对奇葩证明,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拒绝开具。这是一种方法。但这样的方法,却无疑是把群众置入了进退两难之处境。说老实话,对于奇葩证明,公众是反感的。但公众更怕的是,奇葩证明无处开具 一方坚决要,没有不办理相关事项;一方严守规定,坚决不开——— 那群众才真的是走投无路。奇葩证明虽然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但总归问题能解决;而一旦奇葩证明无处开具,那岂不是要把公众逼上绝路?

去年8月,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要求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公安部等部门并下发通知明确,凡是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按照这个规定,针对农行鹤峰支行要求储户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储户办事难,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该支行有关人员直至负责人的责任。

相关部门的及时批评有利于奇葩证明的消失匿迹

所以,第一点欣喜的是,公安部门还是有便民之心的,并没有对规定“咬定青山不放松”,虽然在证明中对相关部门的做法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批评,但总是给群众提供了一纸方便,让储户可以应对银行的要求。这样的做法,相对于满纸的义正辞严来说,或许并不能够赢得掌声,但对于办事的群众来说,却是实实在在解决了困难。笔者以为,这是最值得点赞的地方。

第二点值得点赞的地方,是相关银行的态度。错了就是错了,就要及时改正。3日开具的证明,4日得知信息的中国农业银行鹤峰县支行就进行了回应,称已介入调查此事,将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员工服务意识与服务精神教育,并赶赴客户家中致歉。比起一些部门对事情的遮遮掩掩,顾左右而言他来说,这样的态度,还是积极的。如果每一个部门都有这样的态度,奇葩证明终会销声匿迹。


责任编辑:胡玲玲

结语
 “奇葩证明”现在几乎成了过街老鼠,但对“奇葩证明”不能停留于人人喊打的舆论谴责,而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方面为遭遇“奇葩证明”的公民提供权利救济和保障,另一方面,对擅自要求开具不合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追究。只有严格依法依规采取“霸气追责”,才能最大限度遏制“奇葩证明”并消除恶劣影响,为群众办事提供完备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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