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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及处罚介绍

2016-06-01 18: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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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及处罚的详细介绍: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及处罚】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入境人员大量增加。与此同时,境内外一些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在没有办理合法的出境手续情况下,采取偷渡、偷越国(边)境的方法进出国(边)境。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刑法为此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了依法惩治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法增加了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国(边)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境,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疆界;另一方面是边境,通常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交界。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边境口岸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不准出入国(边)境的非边境口岸秘密出入国(边)境。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只起到协助的作用,否则,构成了犯罪。

(3)根据本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单位实施本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公司、中介机构的名义,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国(边)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境,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疆界;另一方面是边境,通常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交界。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行为人使用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徒步领路,非法将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国(边)境,情节轻微的行为。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根据本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单位实施本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公司、中介机构的名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及处罚】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既包括一般公民,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提供条件,是指为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或者提供金钱、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这里的提供,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实践中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本行为在情节上应是轻微的,否则构成了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数量少,或者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本行为在主观上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偷越国(边)境而为其提供条件。

(3)根据本条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2 .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国(边)境通行制度及规定。偷越国(边)境,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边境口岸采取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进行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行为人在非边境口岸秘密出入国(边)境。本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入境行为的,都属于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条文释义】

1 .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本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文物包括: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②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名胜古迹,一般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重大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刻划,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器具在文物或者名胜古迹上面进行刻字、留名等。涂污,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油漆、涂料等物品站污、弄脏文物和名胜古迹的行为。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包括砸毁、拆除、挖掘等行为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上述行为不仅直接破坏了国家对文物古迹的正常管理,而且直接破坏了文物古迹的外观和整体形象,影响了人们的参观、游览。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而故意加以刻划、涂污和毁坏。行为人的动机有多种多样,但不管动机如何,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根据本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对文物、名胜古迹造成较大的损坏或者手段、方法比较恶劣的等情形。

2 .危害文物安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安全。本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17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已经危及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安全,如可能导致古建筑的倒塌、古文化遗址的破坏。

(3)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已经造成一定的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偷开他人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条文释义】

1 .偷开他人机动车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偷开他人非机动车的,不构成本行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他人对机动车辆的正常使用,而且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危害。行为人可能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也可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取乐、好奇、摆阔气等,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根据本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偷开他人机动车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或者给机动车造成损坏等情形。

2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未经所有人、管理人等人允许,撞自驾驶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航空器、机动船舶。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未经所有人、管理人等人允许,擅自驾驶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在这里是指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考试取得航空器、机动船舶的驾驶资格而擅自驾驶的行为。航空器,包括各种飞机、飞艇、热气球等能在空中飞行的器具。机动船舶,是指通过动力装置驱动的船舶。本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没有取得驾驶证而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二是偷开他人的航空器或者机动船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二者之一,就构成本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事故,或者给航空器、机动船舶造成损坏的等情形。

第六十五条【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秋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破坏了我国善良的习惯和民族传统,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和死者家属的名誉,并给死者的家属造成很大的精神和感情上的伤害。1984年8月13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指出,盗掘华侨祖墓的行为,严重损伤了华侨思念祖国的感情,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坚决制止盗墓活动,依法严厉惩处盗墓分子。并规定,对华侨祖墓应予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非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迁移。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精神利益的重视,不仅要保护华侨的祖墓,而且也要保护一般公民的祖墓。本法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在地方调研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反映,当地故意破坏他人坟墓的现象比较突出,而且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罚。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权和其家属的精神利益,本法增设了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同时,有些公民个人、宗族之间发生纠纷引发打架斗殴、致死人命事件,为达到某种目的,将尸体停放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事人家中以要挟。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问题、下岗失业问题、执法不公、审判不公问题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焦点,从而引发过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有的还携带尸体或人体器官进人公共场所,来扩大影响,制造事端。此外,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行为也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本法增加了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死者的人格权和其家属的精神利益。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破坏他人坟墓,是指挖掘、毁坏他人的坟墓、毁坏他人的墓碑等行为。污损他人坟墓,是指用污秽物品泼洒在他人的坟墓上,也包括污损他人墓碑的行为。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是指将他人的尸骨进行破坏或陈尸野外,将他人的骨灰丢弃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盗取墓里的财物,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出于其他的流氓动机,等等。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4)根据本条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破坏、污损程度很大,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给死者家属造成很大精神伤害等情形。

2 .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一方面是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公共场所包括党政国家机关门口、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了单位的工作秩序,严重的可能导致骚乱,必须加以阻止。不听劝阻的,应当给予处罚。另一方面,在非公共场所停放尸体,如果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也应该给予处罚。在实践中一般是行为人为了解决某一与死者相关的问题而抬尸上访,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希望能满足行为人的要求。但也有少数是被别人操纵的,故意制造事端,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实现报复或者其他目的。

(3)根据本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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