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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9-28 14: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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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宜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

《宜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宜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渡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我市渡运安全稳定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5]174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社会,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渡口渡船管理基础工作,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100%.逐步建立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促进监管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到位,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农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渡口渡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运输安全科。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胡芳兰 副市长

副组长:闵振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 彦 市交通局副局长

刘华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玉吾 市地方海事局

成 员:姚悠平 市交通局运输安全科

黄先德 市交通局安全所

张雪华 市地方海事局

彭焕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姚悠平(兼)

办公室联系电话:3593016、7355122

传真电话:0795-3593008

六、整治内容和时间要求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时间:2006年3月15日至31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层层动员,广泛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06年4月1日至20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06年4月2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整改不足,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一)对本辖区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2、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专管机构、人员、职责和管理经费四落实情况;渡口、渡船、渡工台帐建立情况;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操作培训情况;

3、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4、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情况;

5、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未明确或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制度不完善或监管存在盲区的,要落实或责成有关管理部门和渡口经营者负责限期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乡镇船舶(包括渡船在内的乡镇运输船舶和渔船、农用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依法规范管理。

(二)对本辖区内所有渡口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重点检查渡口安全设施(包括供旅客、货物上下的码头、跳板、系固装置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渡运安全秩序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1、渡口所在地县政府批文和渡口设置许可证;

2、渡口提供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情况;渡口标志设置情况;渡口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的情况;

3、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4、渡运秩序情况。

对检查发现渡口设置批文或渡口设置许可证缺失的,要一律补齐;对码头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或不完善的,当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列入专项计划,修建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和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对渡口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培训的,由县渡口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而没有发证的,由培训考试部门补发合格证书。

对检查发现渡运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渡口要列入重点整治渡口名单,由县政府明确督办单位并采取整治措施,负责督促渡口经营者限期整改。对超载渡运、冒险渡运、抢险渡、强迫渡工违章渡运、大批量货物或大牲畜与乘客混装等违章行为,渡口管理部门或海事机构和公安部门要依法对其从严查处。

(三)对本辖区内渡船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船舶证书和核定的渡运路线情况;

2、船舶技术状况、消防救生设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情况;

3、渡船“一牌一线”和专用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4、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情况;

5、渡船船员(渡工)配员情况;

6、2003年至2005年三年渡船更新计划完成情况。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渡船,要责令经营人限期整改,对不适航的渡船,要责令经营人立即停航整改,严禁带病运行。对拒不整改的,由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航。

(四)对本辖区内渡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船员(渡工)持有效适任证书或渡工证情况;

2、对在载客超过12人的渡船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船员,经特殊培训取得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书情况。

对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渡管、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渡工的培训,使基本满足条件的渡工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渡口所在地的县、乡(镇)政府要切实解决义渡、半义渡渡工收入不足的问题,稳定渡工队伍。

对在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未进行特殊培训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非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五)对非法渡口(包括已被县级人民政府撤销,但名亡实存渡口)和“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的非法渡口,由县、乡(镇)政府负责取缔;对其中确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设置或恢复渡口的,县渡管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提出设置或恢复申请,并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同意批准设立的渡口,监管部门要纳入监管范围。

对检查发现的“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从事渡运严重和屡禁不止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安监、海事、船检、公安等部门,集中进行整治并确保整治取得效果。

为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100%的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检查整改的同时,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改善渡口渡船安全设施条件,重点抓好“三项建设”:

(一)抓好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将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列入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省交通厅年度下达的撤渡建桥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撤渡建桥计划得以实施。

(二)抓好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对不能撤渡建桥的渡口,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对检查出安全设施不具备或损坏严重的渡口,所在地县级政府要制订建设或改造计划,安排资金,完善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对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还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对《渡口守则》牌进行标准化建设,《渡口守则》牌内容、尺寸由省地方海事局统一制定,各县(市、区)因地制宜负责组织实施。

(三)抓好渡船更新工程。为在2006年内全面完成渡船更新工程任务,各县(市、区)应按附件7要求,摸清本辖区剩余又确实需要更新渡船的全部数量,在2006年4月底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检查和整改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确定。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在本阶段,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日前按“附件4、5、6”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时间: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县(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辖区内各乡(镇)组织验收,在此基础上,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报告,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县(市、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在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为掌握全市渡口渡船基本情况,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将本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按附件8要求,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100%的要求。

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县、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渡口经营人、渡船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要强化社会监督,利用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违法渡运事件。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请各县(市、区)将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06年3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交通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整治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明确联络人,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要设有专人负责本地专项整治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并将工作人员的联络方式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后,要继续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2005年江西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5、渡口检查情况明细表

6、渡船检查情况明细表

7、乡镇渡船更新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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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