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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和命名工作的通知

2018-09-18 14: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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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自2004年以来,公安部消防局会同中国科协科普部、中国消防协会已连续开展了两届“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和命名”活动

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和命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科协科普部,消防协会:

自2004年以来,公安部消防局会同中国科协科普部、中国消防协会已连续开展了两届“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和命名”活动,全国共有123个消防教育馆、博物馆、火灾实验室和消防队(站)等固定消防宣传阵地被评为“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在创建和命名活动中,各地不断完善固定消防宣传阵地的设施和场馆功能,丰富宣传内容,改进工作形式,定期向社会开放,组织群众参观学习,对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加大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力度,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协科普部、中国消防协会决定联合开展第三批“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的创建和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命名范围

(一)以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主要功能的消防博物馆、教育馆等;

(二)优秀的对外开放消防站以及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培训基地等;

(三)具有普及消防科技知识功能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内消防企业对外开放的重点消防实验室、实验基地等。

(四)已被命名“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不再列入此次创建、命名范围。各地要对已命名基地进行复查,将基地当前情况填写附件1申报表(注明是已有基地),随第三批基地材料一并上报,以便中国科协的中国数字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库录入。

二、申报的组织工作

(一)各消防总队、省级科协、省级消防协会要成立工作小组,共同组织本地“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工作。

(二)工作小组要按照《“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附件2)、《“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办法》(附件3)认真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甄选,并填写《“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各消防总队、省级科协和省级消防协会要加强联系、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这项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办法》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于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消防协会科普工作委员会。

附件:1、“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3、“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办法

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科协科普部

中国消防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或网址:

通讯地址:

邮编: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展示开放面积:

年开放天数:

年受众人次:

上级主管单位:

交通路线:(附近的公交或地铁线路)

为科普活动提供的条件:

(续前页)

基本情况简介(包括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及平均每年开放的天数、参加活动的人数、活动效果等内容):

消防总队、省级科协科普部、省级消防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协科普部、中国消防协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此表一式三份,可以复印。

附件2:“全国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1、申报范围:以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为主要功能的消防博物馆、教育馆;优秀的对外开放的消防站以及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教育的消防培训基地;具有普及消防科技知识功能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内消防企业对外开放的重点消防实验室、实验基地等带有消防科普功能的单位。

2、具备良好的开展消防科普教育的条件和设施。申报的教育基地应具有当地消防历史资料、实物,火灾案例、消防常识图片展板和声像播放设备及消防宣教片等消防科普设施条件;具有可供参观群众动手操作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消防常识电脑查询系统;有供群众亲自体验的火灾报警、逃生自救、灭火器使用等模拟训练设备。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内消防企业对外开放的重点消防实验室、实验基地等应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设施。

3、有经过专门培训的讲解员、活动辅导员等,能够为参观群众进行讲解、演示,辅导群众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的常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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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