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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8-05-18 1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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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针对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与饮用水污染事故多发,肠道传染病事件时有发生的状况,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决定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针对近年来学校食物中毒与饮用水污染事故多发,肠道传染病事件时有发生的状况,为进一步落实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保护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决定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置于事关民族未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积极部署,抓好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要统筹安排,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对学校卫生设施条件、卫生人员配备、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管理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学校是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负责,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保障学校卫生安全,防止群体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三、全面检查,重点突出

各地要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饮用水供应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学校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和传染病疫情暴发隐患;同时,要加强指导,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规范化管理。要全面推行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学校食品卫生自身管理水平。

四、强化执法,标本兼治

各地要在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上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要向社会通报,以儆效尤,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要在专项检查工作中积极探索治本之策,研究建立和完善部门内及部门间学校卫生工作的协作机制,尽快建立一套长效、高效的学校卫生监管制度。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大力开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及时沟通,严肃纪律

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与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分析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一致,提高检查工作效率。要严肃检查纪律,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对于玩忽职守甚至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要坚决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教育部通报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教育部门在今年11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别报卫生部、教育部。卫生部和教育部将于今年年底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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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