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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9-18 1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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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50445-2008)为依据,结合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生产示范县乡村创建的有关要求,通过开展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基层政权组织切实发挥村庄整治消防安全的主体作用,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努力提高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创建目标

从2009年至2010年,用两年时间进行集中整治,力争全市村镇(含城中村,下同)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达到《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村庄消防工作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宣传有声音、群众有意识、灭火有组织。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我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马雪峰 副市长

副组长:

杨志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卫民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李春安 乌昌发改委副主任

黄淑红 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李东亮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

周建平 市建委副主任

郭占林 市农牧局副局长

赵宇澄 市文化局副局长

马骁 市综治办副主任

卡力·吾汉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苏豫 天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辛俊伟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廖伟健 新市区副区长

熊小立 水磨沟区副区长

陆延炜 米东区副区长

杨勇 头屯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吾拉孜·努克拜克 达坂城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消防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村庄消防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由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要求,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村庄整治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应当对消防整治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整治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生产示范乡村创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考量指标之一,统一检查,统一考评验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推广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过程中做好防火、防灾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火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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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