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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2018-08-03 11: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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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社会单位不断增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社会单位不断增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与传统粗放型消防监管手段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07〕58号)和全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现场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级分类的方法

(一)单位分级。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省公安厅《山东省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级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二)单位分类。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燉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

三、消防监管模式调整

根据单位不同类别,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实施精确化消防监督管理。对A、B类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和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加强指导检查;对C、D类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率并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监管模式调整如下:

A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D类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四、分级分类管理的效力

(一)与保险费率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享受财产保险与火灾公众责任险优惠费率的参考依据。评价结论等级高的单位,将享有下调一定保险费率的优惠,对A、B类单位可按照5%-10%比例下调保险费率,对C、D类单位可按照5%-10%比例上调保险费率,用经济杠杆督导社会单位做好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与评先创优挂钩。将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价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价结果。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价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五、工作实施

(一)评价方法。依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监督分级分类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社会单位的分类评定可根据当地实际由行业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消防中介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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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