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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2017-08-19 17: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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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充分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充分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

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等功能,实现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的远程监控。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有利于提高城市消防快速反应能力和扑灭初起火灾成功率,实现有效防控城市火灾的目标;有利于提高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推进城市消防监督执法警务机制改革,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质量和效率。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共同推进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城市预防和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城市消防安全。

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范围

火灾危险性大和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城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分期分批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具体范围是: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公安消防部门要广泛宣传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入网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2009年2月底前建成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然后分步实施社会单位联网接入工作,确保2009年年底前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单位全部接入监控系统。

(二)市场运作,规范运营。在有关部门监督下,由公安消防部门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先进、业绩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营商,由其负责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网络,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的单位联入网络。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监控和设备维护实行市场化运作,监控、维护服务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严格标准,加强监管。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建设。联入该系统的单位,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入网。各联网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联网设备的管理,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卸、改动设备。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时,其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应符合联网要求,在建筑投入使用前实现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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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