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全过程、实时、远程动态自动监控以及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及时预警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建立开通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全过程、实时、远程动态自动监控以及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及时预警,实现消防部门对火灾隐患预知、预测,加强对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开通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用户范围
我市辖区内火灾危害性大、火灾发生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实现与城市建筑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联网,其他单位逐步推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具体范围如下 :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害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销售单位;
(八)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联网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凡加入联网的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安排分批分期完成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联网。
第一批为全市已经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二批为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三批为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
(二)凡加入联网的单位,原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可以直接入网;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及时进行整改达到相关要求。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在入网时,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网。
(三)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其防火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联网的要求。
(四)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的联网及联网后的设备维修、检测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的认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加快和改善本地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来抓。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要认真组织开展城市建筑消防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确保该系统的安全使用。各联网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建筑消防自动报警网络管理系统设施的管理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改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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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