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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11-06 11: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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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246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切实推动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务院15号文件的重大意义,认清当前形势,抓好贯彻落实《意见》工作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大。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消防安全总体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一些单位火灾隐患整改进展缓慢,一些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大部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影响我市消防事业的全面发展。国务院15号文件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着眼于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着眼于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着眼于不断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就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消防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各地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15号文件和自治区246号文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精神实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把消防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全市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

二、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武警内蒙古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开支标准(试行)的通知》(内财预〔2005〕503号)和 《消防工作责任状》要求,切实把消防事业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结合地方财力水平,分年度、分阶段逐步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消防队站、消防设施等所需经费。各地要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机制。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流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地人民政府应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等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并组织建设、市政等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线路等进行改造、维护和增设,对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改的,应给予政策和财力支持,加大整改力度,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各地要建立政府督办、部门联动、行业督导、单位负责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以新闻媒体、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隐患整改监督机制。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无力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有关单位要及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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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