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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2018-06-28 14: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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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全面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省兽医局决定从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甘兽医〔2010〕08号)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农牧)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全面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省兽医局决定从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求出发,对全省以生猪养殖为重点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重点布控防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养殖方式的加快转变,动物养殖的规模化、区域化趋势更加明显。规模养殖已成为我省商品畜牧业发展的主体。在规模养殖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内部饲养管理和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规模场(小区)发生疫情屡见不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去年11月以来,武威市古浪县、陇南市两当县等5市7县区规模养殖场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从流行病学调查来看,规模场门禁制度和消毒制度不严,盲目调运和防疫措施不落实是引发疫情的重要外因;同时也不排除一些规模场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程序免疫和免疫注射不落实,这是发生疫情的内因。为此,省上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工作。从完善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条件审核入手,采取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定场定人指导的办法,监督指导各类规模场(小区)规范养殖行为,落实防疫措施,提升防疫能力,提高动物生产安全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防疫条件审核。农业部已于2010年1月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对新建的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对未达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法《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于已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在2011年5月1日前仍继续有效,但要严格对照《办法》的规定,查漏补缺,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核发新证。对存在较大动物防疫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要报请当地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予以关闭。各地要通过实施《办法》,切实落实饲养场、养殖小区各项防疫措施,全面提升养殖场动物卫生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二)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制。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要统一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定人定场负责防疫监管工作。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与派出的技术人员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同时,包片技术人员要与规模场(小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将各项防控工作落实到位,力争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三)切实加强规模场防疫管理工作。一是要摸清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数量、规模及类型;对已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要汇总登记,对新建场要从严审核。二是督促落实强制免疫工作,要监督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按国家免疫计划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并对其免疫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农业部规定标准的,要责令其补免。今后,凡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免疫和未经申报审批非法调运动物引发疫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对强制扑杀的动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并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是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对畜禽来源、兽药、饲料使用和畜禽存栏、出栏、免疫、发病等信息要有详细记录。要按照《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养殖档案。四是严格落实门禁制度和消毒制度。提倡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全封闭管理。切实加强养殖场(小区)的防疫消毒工作,建立日常防疫消毒制度。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工作是省兽医局确定的2010年重点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推动这项工作有序全面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责任制的要求,把这项工作切实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疫情发生、扩散或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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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