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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4-27 14: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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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在总结前一阶段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目标,制定本地、本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巩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成果,防止疫情反弹,全面实现省委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的目标。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反复,实现可持续控制,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和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003一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总结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学习兄弟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经验,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以“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为目标,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三)属地负责

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 , 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五)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理。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非典型肺炎的方针 ,实施科学防治 。加速检测试剂、疫苗、药物等研制,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疫情分级

(一)病例确认

本省首例病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派出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诊断。并立即报卫生部,由国家级专家组诊断确诊。

(二)疫情分级

以本省出现首例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为标志 , 确定我省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依据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

其他省份出现疫情,我省有传入可能,经省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三级疫情。

二级预警:

本省出现5例以下(含5例)疑似病例,其他省份疫情骤增,有在本省传播趋势,经省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二级疫情。一级预警:本省出现1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6例以上(含6例)疑似病例,有明显的流行趋势,经省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一级疫情。

黑龙江省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与响应程序是:黑龙江省非典型肺炎专家预警委员会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

黑龙江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是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厅是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具体负责全省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防控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

疫情发生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四、行署、市、县(市、区)政府职责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对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城乡居民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地、市、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部分 日常工作措施

一、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负责非典型肺炎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非典型肺炎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全省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分析,并做出预警;负责对疫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疫区(点)处理。

(二)监测网络及监测哨点

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及流程见附件1),由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确定 全省二级 以上医院及现有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作为发热症状的监测哨点医院,以发热门诊为主,各级CDC向发热门诊派出流行病学调查联系人,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三)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疫情监测与报告

监测哨点医院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发热门诊每日病情报告表》(见附件2)报本辖区CDC,逐级汇总上报省CDC。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卡》(见附件3),报告本辖区CDC,由本辖区CDC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逐级上报。

各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型肺炎病例疫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10时前填写《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日报表》(见附件4),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直接上报省CDC,同时报本辖区CDC。

出入境检验检疫、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对进出本省人员进行发热症状的监测工作,发现有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立即送系统指定医院发热门诊,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归 、订正信息应在6小时内按照上述程序上报。

2.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报告

各级CDC接到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诊断及疑似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病源地播散范围进行追踪,掌握全面、准确、详实的信息。

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统一的《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见附件5)和《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见附件6)。

各级CDC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在30分钟内将《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个案调查卡》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上报省CDC。

3.病原学监测与血清学检测

具备条件的省、市CDC负责进行病原学与血清学检测。并与国家实验室合作,提供权威性检测结果。

4.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本辖区CDC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各级CDC、各级各类医院、城市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四)信息分析与预警

省CDC负责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成立专家预警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7),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厅主管领导担任 ,成员由流行病学专家 、病毒学专家、临床专家、公共卫生管理专家等组成,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省卫生厅报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五)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有关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其授权后,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六)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省卫生厅和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公共卫生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政务网等网络平台,建设覆盖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平台,实现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信息资源共享。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加强对公共卫生信息进行综合性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建立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二、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省委 、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预防控制措施。

各级各类医院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疫情报告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实行预检分诊制度或设立常设发热门诊。采取既要方便病人、又能稳妥排查的有效措施,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

各行署、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与辖区内各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将对发热病人的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及其他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并使用专用车辆送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定期对出租房屋、地下空间进行检查整治,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对用于居住的地下空间,个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每间不得超过10人。

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加强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体系。

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外来人员(包括外出返乡的农民工、学生、经商等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员等)的管理和监测,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预防控制措施

当与本省有固定交通工具往来的境外地区或外埠出现非典型肺炎局部暴发或流行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出信息通报,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CDC、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武警、公路、铁路、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和部门在加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省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轮船等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烧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在省(区)交界处的重点交通路口设立留验站,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处理,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 , 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四)应急处置

各级CDC建立应急小分队(其职责及工作流程见),确定成员及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处理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同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防护用品。确保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置,做好现场消毒、密切接触者隔离工作。

(五)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9月份全省在中小学生、老年人、门(急)诊医务人员等易感人群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中积极推荐流感疫苗接种。10月份全省集中开展麻疹、风疹、腮腺炎疫苗接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着力加强外来人口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地来本省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计划免疫水平。

(六)宣传教育

各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非典型肺炎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法律知识和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督促居民、村民搞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卫生行政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有关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村屯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七)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加强日常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卫生执法监督。

三、医疗救治医疗救治网络组成:黑龙江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网络由基层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房(室)、指定医院组成(黑龙江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定医院名单见附件9)。

医疗救治单位基本要求:

基层医院(一级医院)要设相对独立发热诊室;二级医院要设独立的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房(室);三级医院要设独立的发热诊区、隔离留观病房;各地市县要设非典型肺炎指定医院。

(一)发热门诊

1.一级医院的发热诊室要相对独立,专人导诊,由具有诊断经验,经培训过的医生诊察发热病员,标识清楚。其主要工作是:

(1)医院消毒隔离,做好医务人员自身防护。

(2)病例监测、筛查。

(3)对有可疑症状的在未确诊前临时隔离、报告。

(4)实行会诊制度和定期随访,复诊与排查制度。

(5)协助转诊。

2.二级医院要设独立的发热门诊,与其他诊室相隔离,专人导诊,由诊断经验丰富的医生接诊。空气流通,安装空气清洁消毒装置、紫外线消毒装置。有相对独立候诊区,流程合理,标识清楚,有病人专用通道。其主要工作是:

(1)做好医务人员自身防护。

(2)病例监测、筛查。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实验室检查,做好临床诊断与鉴别诊断。

(3)对有可疑症状尚未确诊的予以隔离留观治疗。

(4)对疑似病例、临床确诊者,协助120急救中心(站)转运。

3. 三级医院要设独立的发热诊区 、隔离留观病房 。发热诊区应提供专用X线检查、血细胞检查及其他基础检查服务,挂号、收款、候诊、采血、处置功能齐全,自成一区,并设有病人专用卫生间和独立通道,专人导诊。诊室(区)加强消毒,诊室(区)应安装空气清洁消毒机、紫外线消毒装置。诊室(区)应设有电话、轮椅等服务设施,方便病员就诊、转诊、转送。诊室(区)标识清楚、醒目、规范,并应备有防治非典型肺炎宣传材料。主要工作同二级医院。

(二)隔离留观病房

1.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有隔离留观病房,专门用于临床发现的可疑病员的临时性隔离治疗观察。

2.设置标准:

(1)病房(室)应与普通病房其他病员较集中的场所距离较远,病室分设。

(2)病房(室)应严格区分清洁区(指值班、更衣、配膳、库房等场所)、半污染区(指医护办公、治疗、消毒、走廊等场所)及污染区(指病室、病人卫生间、污染处置等场所)。

3.工作要求:(1)凡收治隔离病员,收治医院应及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2)隔离病员应单住一室,不得擅离病室,拒绝探视,严防走脱。(3)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工作人员进入病室应穿戴好隔离衣和防护衣、帽子、手套、口罩及隔离鞋或鞋套。离开病室时,应脱去隔离衣、帽子、口罩、鞋套。

(4)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留观病人病情。如有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5)实行每四小时或每六小时轮班制。

(6)病人出院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疾控部门报告。

(7)病房(室)每日至少消毒两次。

(三)指定医院

1.基本要求:

各地市都应在距市区或中心区较远的地方设立收治非典型肺炎指定医院 。 各县(市、区)要在指定医院设有专门非典型肺炎病区。

2.设置标准:

指定医院要有独立房舍为收治病房,做到人流、物流分开,医生、患者要有各自独立的通道,病房(室)应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三区分开。县级指定医院至少应具备可收治15名病人能力,内设抢救室。省辖市级指定医院应具备至少可收治30名病人能力,并设有重症监护室、抢救室、专用手术室、分娩室等。

3.工作要求:

(1)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均应单居一室,不得擅离病室,拒绝探视,严防走脱。

(2)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工作人员进入病室前应按要求穿戴隔离衣和防护服、帽子、手套、口罩、隔离鞋(高腰雨靴)或鞋套。离开病室时,应按要求在规定地点依次脱去隔离衣、帽子、口罩、鞋套。

(3)病房(室)每天至少消毒三次。

(4)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每人每日至少报一次,重症病员每人每日至少报二次,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5)实行每四小时或每六小时轮班制。

(6)备齐足够数量的药品和紧急抢救器材、用品。

(7)治疗、抢救及检查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

(8)保持对外联系通畅。

(四)救护与转运

1.基本要求:

(1)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掌握全省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情况并具体负责省直系统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省直医疗机构间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和医政部门)报告;地市、县(市、区)医疗机构需转运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向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和医政部门)报告。省或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知120急救中心(站)或相应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2)凡可疑病人应在就诊医院就地隔离留观治疗,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应用专用救护车送往指定医院。

(3)120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急救车辆,负责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

(4)120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各指定医院专用救护车要服从当地120急救中心(站)调度,及时转送。

2.转运程序:

对经发热门诊及其他途径筛查出的可疑病人,按下列程序进行转运。

(1)对尚不能排除非典型肺炎的病员,应予就地、就近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如需转送,报120急救中心(站),由专用救护车转送至隔离病房,并报当地疾病控制机构。

(2)对临床怀疑疑似病例的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专家组会诊。

(3)对经地市专家组会诊为疑似病例的,应由120急救中心(站)专车送指定医院,同时,报当地疾病控制机构,并待省专家组确诊。

(4)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指定医院与对口支援

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对口支援黑龙江省第四医院。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哈尔滨市胸科医院对口支援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其他地市:各地市级医院按地市卫生局统一部署,对口支援当地指定医院。

(六)专家队伍

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订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感染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三级应急响应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预警委员会做出三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批准后,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地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黑龙江省三级疫情的组织领导体系框图见附件10。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能见附件11。

(二)预防控制措施

在坚持日常预防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疫情报告: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的程序执行。

流行病学调查:按照《黑龙江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发生疫情地区进入我省的疑似病例进行详尽的调查,查明传播链、污染场所及密切接触者。

隔离消毒: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要在医疗机构进行严格隔离;对密切接触者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进行严格隔离观察,一般接触者要进行为期两周的医学观察;对疫区、疫点进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交通工具检疫消毒:对所有进入省内的航班、火车及公路客车实行交通检疫。对乘客实行《健康申报卡》制度,并逐个测量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的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立即采取隔离留验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预防措施。对交通工具要实行严格的消毒措施,使用统一制定的《车辆消毒证》。

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消毒:会展场馆、体育运动场所、宾馆餐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每日两次定期消毒。疫情发生期间禁止一切大型集市、集会、聚餐等群体活动,限制省内外观光旅游活动。

学校(托幼机构)的防控:要按照《黑龙江省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措施》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农民工防控:对来自流行区的农民工实行两周医学观察制度。如发生可疑病例,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及一般接触者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卫生及其它主管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实施工作。全省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三)医疗救治

启用当地指定医院。当地指定医院及医疗人员在接到省或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全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二级应急响应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二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同意后,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地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二)预防控制措施

在坚持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对所有疑似病例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对非典型肺炎疑似患者集中收治到指定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对进出本省人员逐个进行体温测试。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生疑似病例,立即停业,并配合辖区CDC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7.5℃)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疑似病例或原发疑似病例引起1例以上续发疑似病例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由学校报请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疑似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本辖区CDC到现场做出处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各街道 、乡镇 、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预案。相关疫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战”工作网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发生疑似疫情的街道(乡镇)、社区(村)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

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消毒,搞好楼道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向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烧门诊就诊,也可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成专职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督促检查人口密集场所预防控制工作。

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三)医疗救治

启用当地指定医院。当地指定医院及医疗人员在接到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全部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备接收患者条件。对口支援医院在接到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支援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 ,到达对口受援医院 。全省各地指定医院全部进入值班待命状态。

三、一级应急响应

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一级疫情预警后,经省卫生厅报请省政府(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地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组织领导体系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二)防控措施

在坚持二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经省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在通往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对乡镇、村(屯),城市社区的疫点、疫区必须配备足够的警力。必须对进出疫区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检查,限制不必要的人群进入疫区,对疫区内和进入疫区的物资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切断传播途径。卫生部门依据防治传染病有关法规,确定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由原决定机关宣布解除疫点、疫区的封锁。

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 、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各级CDC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及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CDC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公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烧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市、区)CDC。发生疫情地区的群众,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进出省的交通路口设立留验站(点)。在机场、火车站、省际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本省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观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指定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 。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 ,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本辖区CDC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停课的中小学必须每天坚持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民办高校坚持教学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四)各应急小分队在处理非典型肺炎疫情过程中,均应服从指挥,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泄露有关疫情信息。

二、工作流程

(一)统计信息科在正常工作时间接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时转报应急中心,晚间和节假日期间接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时转报省CDC总值班室应急小分队值班人员。

(二)应急小分队值班人员接到疫情报告并进行核实后,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三)应急小分队到达现场后,根据现场情况,可协调抽调辖区CDC的专业人员对非典型肺炎病人进行调查处理,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或医学留观。

(四)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急小分队立即将调查情况形成初步文字报告,上报省CDC。经过省CDC审核,上报省卫生厅和省有关部门。

三、值班制度

(一)在总值班室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接听5部非典型肺炎热线咨询电话,工作人员实行9天一周期的白班晚班值班制度,主要负责回答热线咨询电话、接听值班电话和接收传真,并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

(二)在总值班室由各科室抽调业务人员值疫情晚班,主要负责疫情的接报和处理,做好值班记录及交接班工作,遇重大事件及时通知应急中心人员及领导。

四、规模

省CDC设13个应急小分队,每队10人,配备应急车辆及快速检测设备。各地市、县(市、区)CDC应急小分队的规模应满足相应的工作职能和工作量的需求,配备应急车辆。

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能

省卫生厅:协助省政府制定各项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措施与工作方案;掌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按照疫情等级分别制定医疗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完成全省各级防病治病的物资储备;负责研究制定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疫情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疫情发生时,落实对患者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消毒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检查有关措施的落实;开展科普和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相关部门和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公安厅: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病场所和区域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对不予配合者,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经贸委:按照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目录要求,负责做好应急医药用品的储备和供应;协调解决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生产和紧急调度;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和督促药品、试剂的储备和供应,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监督;协助搞好商品物资的供应,保证市场稳定;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科技厅:协调和组织全省科技力量开展科研攻关,支持对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实验室检验等科研工作,推进防治技术进步;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外办:协助落实针对外籍人员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协调外籍人员的防治工作;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教育厅:协助落实学校内的各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按发生疫情等级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建设厅:协助落实针对建筑工地和民工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针对工地疫情状况,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者,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对患者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省交通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民航局:落实交通枢纽各项防疫检查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者,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搞好救援和医疗物资等的运送工作。

省旅游局:落实旅游景点的有关防护措施;督促涉外饭店、宾馆做好日常预防和消毒工作;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征用宾馆饭店时,负责协助落实;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和征集社区志愿者参加防治工作;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与管理;负责安全火化非典肺炎死亡者遗体;负责善后抚恤工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公费医疗结算工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省财政厅:制定有关政策,为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救治医疗费用支出提供必要的支持;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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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