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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14 13: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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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鞍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持续、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加强疫情日常监测,及时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大力宣传普及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公众卫生防病意识。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救治等工作依法实施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责任。

(三)分级控制。根据疫情发生及进展情况,将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四)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保证疫情的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紧密衔接,处理及时准确。

(五)属地负责。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六)依靠科技。实施科学防治,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加强临床治疗方案与流行病学研究。

(七)统一指挥。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理,在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

(八)常备不懈。把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长效管理机制与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机制结合起来。注重日常管理和防控措施的落实,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

(九)突出重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重点抓好病人及疫点的处理,控制交叉感染,加强流动人口的筛查、管理,落实人口密集等公共场所的防治措施,确保防治工作重点突出,万无一失。

(十)以专为主。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常态管理以卫生部门为主。进入应急状态之后,要立即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三、疫情分级

(一)病例确认

本市首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派出市级专家组进行判定。首例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要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会诊组进行确认。非首例确诊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相应的专家组予以确认。确认后,市卫生局要在2小时内向省卫生厅报告。

(二)疫情等级

依据市内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波及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三级预警(一般事件):是指省内有散发非典型肺炎病例,波及范围局限,尚未出现二代病例,经专家研究确定为三级疫情。

二级预警(重大事件):是指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范围波及周边市的多个地区,已出现二代病例并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经专家研究确定为二级疫情。

一级预警(特大事件):是指省内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范围已由发生市向其他市扩散,或者20天内2个以上市同时出现本地传播的疫情,已出现多起二代病例,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或者鞍山地区有一例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经专家研究确定为一级疫情。

(三)分级确定

鞍山地区非典型肺炎疫情预警等级由市非典型肺炎专家预警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预警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响应程序

专家预警委员会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和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政府授权市卫生局通过新闻媒体或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的程序与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相同)。

四、组织管理

(一)决策领导机构

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是鞍山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市指挥部也将根据疫情的预测变化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防治、入口布控检疫、社区疫情排查、农村疫情排查、教育、物资储备调配、市场稳定和外事、社会治安、宣传、督查、综合信息11个工作组。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综合协调工作。

(三)应急指挥体系

依据疫情等级,建立相应的指挥体系。各级政府分别设立指挥部,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疫情发生之后,疫情发生地指挥部要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控措施的落实。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五、防控措施

(一)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负责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报告;收集分析国内外非典型肺炎流行动态;对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分析、判断,并向预警专家委员会提出预警分级意见。

2.监测网络与监测哨点

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全市二级以上医院为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哨点单位。

3.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1)疫情监测与报告

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例、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至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发热门诊患者个案调查表》报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具有上网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必须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直报(登陆地址为:)。

监测哨点医院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出入境检验检疫、公路、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做好进入我市人员发热症状的监测工作,发现有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者,应立即送指定医院发热门诊,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信息。

(2)病情监测与报告

各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病区负责对诊治的非典型肺炎病例的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直接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转归、订正信息,城镇应在2小时、农村应在6小时内按上述程序上报。

(3)流调监测与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源、传播途径、波及范围进行追踪,掌握相关信息。

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对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调查时使用统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各地区完成流调之后,应在30分钟内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中的有关信息准确输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信息报送责任与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均应建立疫情和流调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并有规范的登记、签字、签发制度。

4.信息分析与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每日汇总工作,并在市卫生局领导下组织成立专家预警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流行病学专家、临床专家、传染病专家、公共卫生管理专家等组成,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

5.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批准后,由市卫生局统一向社会发布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均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6.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充分利用现有的疫情网、医保网等网络平台建设覆盖全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市卫生局要组织专家对公共卫生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资料,实现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二)预防控制

1.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鞍山市2003-2004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专业技术规范,健全医院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责任制。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医院污水、医用垃圾的处理,控制院内感染。各级综合医院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建立与辖区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要将发热排查纳入日常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各类学校、托幼园所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校园管理,教室、宿舍、休息室、活动场所等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空气新鲜流通。校(园、所)医务室负责对学生、儿童及教职人员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达到或超过37.5摄氏度)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者,及时联系医院的发热门诊,说明情况,使用专用车辆送往指定发热门诊医疗机构诊治。

建筑工地实行规范化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取消大通铺。用于居住的地下空间要保持空气流通,个人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每间不得超过10人。劳动部门对新招用的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

各类商场、文化娱乐场所、客运站、火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空气流通、新鲜,保持好环境卫生。对公共场所的消毒,按现有法规执行,不需针对预防非典型肺炎开展消毒工作。

2.外埠发生疫情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外埠发生非典型肺炎局部流行时,市卫生局要及时发出信息通报,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交通、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部队、武警系统应立即进入警戒状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市卫生局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火车、客车实行重点检疫检查,对乘客要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要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登记和定期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

在进入市行政区的重点交通路口设立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货运车辆、营运或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处理,对其乘坐的车辆进行消毒,并发放《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必要的公务活动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

3.应急处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分别组建卫生防疫小分队,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和流调工作。小分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集结到达现场,对可疑疫情进行处理,做好现场流调、消毒、可疑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工作。卫生防疫小分队应配备专用车辆和通行标志。

4.预防接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免疫接种的规定,做好各类计划免疫接种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重点加强外来人口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子女的计划免疫水平。

5.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培训计划,加强公众的法律知识和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新闻、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要组织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6.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派出督导组,对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医疗救治

1.筛查与诊断

各医疗机构门(急)诊都要建立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对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应及时引导至隔离区,由年资较高、诊断经验丰富的医生接诊。确保一般发热病人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实行分诊治疗。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对可疑病人进行诊断,要由院内专家组会诊签字后方能生效。

2.发热门诊

发热门诊应独立建筑,布局合理,设置符合要求,严格执行市卫生局下发的发热门诊就诊流程。门诊的布局、装备、运行程序要符合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防止造成交叉感染,发热门诊的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并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

3.急救转运

市定点医院要配置专用车辆分别运送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全市急救资源实行区域联动,统一调配。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转运过程应符合规范要求。

4.定点医院与对口支援体系

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集中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市中心医院、鞍钢铁东医院为定点医院的对口支援医院。

定点医院和对口支援医院分别成立主要领导参加的医疗救治、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业务培训和人员编队等准备工作,确保定点医院需调用医疗力量(设备、人员)时,支援医院能迅速组织医疗力量进入定点医院开展救治工作。

5.专家队伍

市卫生局成立市级医疗专家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控制院内感染的管理和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各医疗单位分别组织成立院内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院内病人的救治、诊断工作。

6.医院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院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定点医院要做出人员、物资设备的详细测算和需求计划,加强人员培训。支援医院要做好人员培训、设备准备和梯次调配计划。

六、疫情应急响应

(一)三级响应

市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三级疫情预警后,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和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1.组织领导体系

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协调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牵头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

市卫生局下设综合组、疫情信息组、医疗组、中医组、流行病调查组、新闻联络组、外事组、支持保障组、执法检查组、保健组、督导组。

2.防控措施

在全市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二级以上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控制医院感染的各项技术规范,切实发挥医院控制感染管理组织的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保持门(急)诊清洁卫生、空气流通,做好消毒防护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院门(急)诊的预检分诊工作、发热门诊的防护及操作流程等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造成院内交叉感染。?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居住(暂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流调与疫情监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小分队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派出督导组,与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对建筑工地民工生活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等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检疫站等重点部位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

学校实行每日定时测量体温、活动审批和出入校管理制度。建筑工地设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测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加强通风换气,采取必要的消毒防护措施。全面启动发热门诊,市传染病院进入临战状态,在接到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命令后, 24小时内人员全部到位,并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二)二级响应

市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二级疫情预警后,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和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体系

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领导下,由主管副市长牵头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指挥部所属11个工作组全面启动并进入工作状态。

2.防控措施

除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外,其他地区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在坚持三级疫情预警采取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派驻流调人员。

公路、铁路、长途客运站、主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来鞍离鞍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集中的场所定时进行消毒。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等一旦发现可疑疫情,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停业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调等工作。超市、公园、图书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游客进行体温测试,发现体温异常(达到或超过37.5摄氏度)或有可疑症状者,应立即送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中小学校班级中发现1例可疑病例,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应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可疑病例,应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进行处理。学校应合理调整教育计划,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二级应急响应。发生可疑疫情的街(乡)、社区(村)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形成各自为防的工作网络,把防控工作覆盖到辖区内的全体居民。

市民外出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对居所进行消毒,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应立即向工作单位和居委会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或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将派出指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成专职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落实疫点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三)一级响应

市专家预警委员会作出一级疫情预警后,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和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1.组织领导体系

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全面启动。

2.防控措施

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地区及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在坚持二级疫情预警控制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思想工作。

对接收病人医院的病区实施封闭隔离,切断传染源,对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对病人所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病人应立即向街道或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市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在所有入鞍交通路口、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设立检疫站(点),实施防疫检查,所有出入鞍山的乘客均需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病人要送留观站。疑似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与疑似病人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调人员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留观隔离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全市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应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坚持每天对客人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应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尽量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集体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追踪了解,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高等院校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要负责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

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工地与住地分开的,要建立安全通道,上、下班由班车接送。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疫情监控网络。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要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用工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居民楼、建筑工地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由市卫生局报市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各单位应调整组织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大型活动时间。公共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场所必须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护措施,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专用急救车辆,由市120急救中心统一指挥,市卫生局派专人督导落实急救、转运工作。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对需要就诊、转诊的病人确保做到随叫随到,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污染。

(四)结束响应

末例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病例发生,由市专家预警委员会提出结束响应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和市政府决定,本次应急响应结束。

七、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非典型肺炎提供充足、合理的财力支持。

(二)物资保障

1.市、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市卫生局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储备库应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精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等必备物资。各地区要配备必要的监督执法车辆和监督装备。

2.疫情发生时,市政府可根据防疫需要,随时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用。

3.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1.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需要,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有权征调社会各方面的人力资源,用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人员技术培训、考试、验收工作,主要培训工作在2003年10月份完成。组织对市、县(市)区两级医疗防疫小分队的拉练演习,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3.建立鞍山地区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疫情等级,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实施统一调配。

(四)组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要设立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统一管理,要按《辽宁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施方案》的要求组建市级专业应急队伍,要注意专业人员的合理搭配,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水平。市、县(区)两级要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网络建设。

(五)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1.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的及时、畅通,避免群众因猜疑而引起恐慌。

2.搞好市场预测,储备充足的相关商品,市场发生波动时,及时投放市场,平抑物价,保持市场稳定。

3.街道、乡镇政府及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普法及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大力宣传弘扬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治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六)法制保障

对非典型肺炎的监督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同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督查,并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坚持经常性地对医疗卫生机构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者应给予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要加大对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强化消毒产品的效果监测。对非典防护用品及消毒产品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为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措施提供法制保障。

(七)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对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的布局、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培训等进行督导,对疫情报告、临床治疗、院内感染控制、疫情处理等综合指标进行考核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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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