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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5-17 17: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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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现将《太原市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并政办发[2003]69号

发布日期:2003-5-14

执行日期:2003-5-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农村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太原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向农村的扩散和蔓延,确保农村不发生大的疫情,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村社会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指挥保障体系

(一)成立市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指挥部。总指挥由副市长张春根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彭龙海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农业局局长王新明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卫生局 、农业局、公安局、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广电局、计生委、科技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主 要领导组成。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完成全市农村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任务 .

(二)县、乡、村三级相应成立本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工作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辖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三)全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县级 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包户。

二、预防控制保障体系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农村非典型肺炎应急分队,分队要具备应对暴发 20-30名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防控能力,负责流调、监控、消杀等疫控所需的人、财、物筹备工作,按照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指令,完成农村疫情防控任务。

(二)太原铁路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原钢铁集团总公司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山煤电集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控应急预备队。要具备应对暴发10-20例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防控能力。在收到本预案20日内完成流调、监控、消杀等疫控所需的人、财、物 筹备工作,按照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指令,完成农村疫情防控任务。

(三)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应对本县(市、区)暴发10-20名非典病人的条件组建应急分队,筹备控疫所需的人、财、物,按照同级指挥部指令,完成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控任务。市指挥部有权根据特殊紧急情况,调用各县(市、区)应急分队支 援其他疫区。

(四)乡(镇)卫生院组建3-5人的疫情调查监控组,配备相应的监测监控设备,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发现疫情,20分钟内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县级应急分队应在收到疫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疫情现场采取防控措施,并在30分钟内将疫情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级应急分队在收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到达疫情现场,共同展开防控 工作。

三、医疗救治保障体系

(一)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定点收治医院。山西焦煤集团第二医院负责收治古交市、娄烦县的非典型肺炎患者。每个医院要提前做好准备,并始终留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随时准备收治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

(二)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太铁总医院、太钢总医院、山焦二院各分别组建一个非典型肺炎应急医疗分队。医疗分队专业技术构成应为院领导1人,医师3-5人,护师3-5人,放射技师1-2人,检验师1-2人。配备相应救治装备。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 ,立即参加救治。在常规状态下,按照市指挥部指令,完成相关巡回医疗任务,必要时支援 农业县区医疗救治工作。

(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常规状态下应预留2-5辆急救车辆,随时准备接受市指挥部指令, 急救和转诊农村非典型肺炎患者。

(四)各县(市、区)中心医院要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尽快改造或组建有20-50张床位、具备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条件的传染病科室。常规状态可收治其他传染病人,一旦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立即转入单人单间和专诊专治。

(五)由市卫生局部署 ,在6月10日前分期分批完成对全市县、乡级内科、传染科、急诊科、发热门诊等相关医务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六)各乡(镇)卫生院应建立规范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配备相应的诊治设备,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有1-2名受过非典型肺炎专门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接诊或检诊。

四、医用物资保障体系

(一)市、县两级财政建立储备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保障专项资金(按农村人口人均10元储备)。市级财政不得少于1000万元,县级财政按实际人口数储备。

(二)用于农村农业人口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药品等医用物资,在现阶段由市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统筹解决;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从相应的非典型肺炎专项防治经费中解决。

(三)各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分队组建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解决。组建工作要在5月30日前完成。

(四)县级非典型肺炎防控救治所需物资经费,由各县(市)负责。要实行逐级审核审批制、公开招标制、会计核算中心结算制,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监管好专项资金和专用物资。

(五)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卫生部、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病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疗生活费用保障

(一)全市所有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从留验、隔离、到治疗的全过程,一律实行免费医疗。其费用从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农民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期间伙食费用标准为县级医院每人每天18元;市级医院每人每天20元。其费用从非典型肺炎专项经费中解决。

(三)各相关医院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非典型肺炎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或住院治疗。救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采取记帐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六、思想政治组织纪律保障体系

(一)市、县、乡三级宣传部门要及时向农民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 、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运用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引导和教育农民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电视、报纸对非典型肺炎控疫所需的公开报道应免费刊登和播放。

(二)市、县、乡三级组织、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要把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对各级干部考察、考核和监督的主要内容;作为当前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严抓细管。对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塞责、借机滋事、挪用专款、造谣惑众等失职渎职和违法乱纪行为,要予 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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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