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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2018-04-08 12: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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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舟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3]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我市属旅游港口城市,人员流动频繁,存在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输入和传播扩散的潜在性危险,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绝不能掉以轻心。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预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科学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都要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亲自抓、负总责。市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卫生、宣传、教育、财政、药监、检验检疫、民航、交通、港务、公安、经贸、普陀山管理局、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成立市长任组长的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应急处置疫情对策,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督促检查,有效防范疫情的发生和传播。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做到队伍、人员、物资、技术“四到位”,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还没有特效药物防治,对其认识不很清楚 。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建立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组织制定本地的工作预案和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3、确定诊治定点医院,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根据法定程序公布疫情。并按规定定期统一对社会公布,绝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

4、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按省要求设置监测哨点;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估;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

(2)疫情核实,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5)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6)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7)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

6、医疗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

(2)负责病房、救护车辆等场所物品的消毒隔离工作。

(3)做好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7、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

(2)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4)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二)教育部门

1、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学校(幼儿园)内人群的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

2、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疑似病人。

3、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

4、要对各校校医和保健老师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做好预防工作。

(三)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1、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报道党和政府对疫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取得的明显成效。

2、要严格新闻纪律,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有关预防控制工作的报道,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3、近期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使之家喻户晓。

(四)经贸、药监部门

要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质量,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交通、民航、港务等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规定及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设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定期对包括出租车在内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会同检验检疫、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六)公安、边防

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注意从疫区来本市的人员健康状况,发现疑似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未经卫生部门准许,不得随意撤销。

(七)财政局

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加大对防治经费的投入,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检验检疫、边检部门

要对入境人员加强口岸现场卫生检疫和医学观察、医学询问,认真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发现疑似病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工商、物价部门

要密切注意市场动态,防止趁机哄抬物价等现象的发生。

(十)普陀山管理局、旅游管理部门

要密切关注发病地区来本市旅游人员的健康情况,切实做好旅游区和各宾馆、饭店的卫生预防保障工作。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一)海洋渔业局

1、做好渔民的预防工作,组织开展出海渔民宣传教育,配备消毒药物和常用药品。

2、落实转运病人的船只,做好消毒防护工作。

(十二)文化体育局

要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及网吧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的流通。

(十三)街道、社区

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有关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三、应急处置,及时扑灭疫情

一旦发生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立即实施应急处置方案,力争不发生二代病例和死亡病例。

(一)建立现场指挥部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所在地政府、市、县(区)卫生、公安、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专家等组成的临时现场指挥部,开展病人抢救和疫情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划定疫点疫区、封锁隔离。

(二)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应急处置可分为若干工作小组。

1、医疗救护

市和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疫法》,对发现的非典型肺炎患者要采取严密措施,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和观察,并向有关防疫部门报告,防止造成扩散。目前舟山医院为定点集中诊治医院,负责定海、普陀两区的病例救助。岱山第一人民医院和嵊泗人民医院分别为本县定点集中诊治医院,负责本县病例救治。必要时由市派专家组指导。发现疫情的地方,要增加定点医院并向社会公布,方便患者就诊。各定点医院要扩大专门病区,无条件地收治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更不得将患者擅自转送外地。

2、流行病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市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指导单位,负责市直管的定海城区疫点疫区调查、采样、消毒、封锁等现场处置,指导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点、疫区流行病学调查与现场处置。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疫情的确认分级与响应

1、确认

本市首例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病原学组成的专家组作为“疑似病例”报经省卫生厅专家组确认;非首例病例由市或县(区)卫生局专家组确认。

2、分级

依据非典型肺炎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按甲类传染病管理将它划分为三级,由卫生部门确定:

一级疫情:在30天内,一个县(区)发生病例,但无继发病例。

二级疫情:在30天内,同一县(区)发生继发病例。

三级疫情:在30天内,同一县(区)发生10例以上继发病例;或30日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继发病例。

3、响应

出现“疑似”病例时,当地卫生局专家组必须做到本岛在2小时内,外岛4小时内赶到现场开展调查,6小时内作出初步结论。并按规定报告时限和程序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确认为非典型肺炎疫情时,当地卫生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小组实施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服从、配合、协助指挥部的义务。应急处置按疫情等级启动等级响应。末例病例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可由卫生部门决定结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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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