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切实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消防工作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防火灾和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要依法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立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应依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室内空间、运载工具严禁超员。保障游客有序通行的栅栏、检票等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妨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障碍设施一律自行拆除。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禁止违禁吸烟、用火。设立吸烟室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用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明火作业用火许可证》、《取暖用火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依法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消防执勤室,实行防火检查。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实行严格管理。
四、鼓励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支持消防站、消防装备和应急救援器材建设,承担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各旅游场所、设施相关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保障消防执勤执法人员、消防车免费、优先通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通行。
五、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法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旅游、林业、公安、城管、交警、景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执勤执法,开展综合执勤执法。除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外,消防执勤执法人员着装应当规范,配戴或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或《公安消防执勤证》。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凡违反本通告者,依照《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责任制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者由公安消防部门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勤执法。在消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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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