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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同意收取和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注册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2017-11-15 16: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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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你局《关于申请本市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上海市关于同意收取和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医师注册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行[2000]128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申请本市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1、执业医师每人次180元。

2、执业助理医师每人次160元。

3、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每人次加收150元。

4、参加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入门考试(限中医师)每人次加收120元。

二、同意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267号文)执行,每证5元。

三、同意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文件执行,每人次25元。执业医师变更注册费收费标准参照执行。

四、请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收费部门到同级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注册登记手续。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规定自函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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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