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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7-11-29 1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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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函》(闽卫财(1999)50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物委已经同意设立我省卫生系统在组织医师资格报名考试时收取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等项目(闽财综(1999)207号),现核定收费标准如下

福建省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116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函》(闽卫财(1999)50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号)精神,省财政厅、省物委已经同意设立我省卫生系统在组织医师资格报名考试时收取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等项目(闽财综(1999)207号),现核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执业医师每考生10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考生8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

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每生150元。

三、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含笔试和面试等)每考生150元。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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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