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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批复

2017-11-01 16: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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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你厅《关于制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 )文件精神

河北省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批复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冀财综字[2000]46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制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 )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如下:

一、同意你厅自2000年开始组织医师资格考试时,收取下列费用(含上交国家费用):

(一)资格考试报名费每考生10元;

(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每考生140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务费,每考生120元;

(三)实践技能考试考务费每考生120元。

(四)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考生130元。

二、对已参加1999年度医师资格和助理医师咨询考试的考生每人需缴纳报名考试考务费、实践技能考试费总计不得超过200元。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执业医师注册费(含医师执业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组织考 试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 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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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