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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上缴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2017-11-15 16: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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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已结束,为顺利进行下一阶段工作,请你们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卫生厅申请确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的标准的函复》(内价费发〔1999〕95号)的规定于十月底前上缴考试费。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上缴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776号

各盟市卫生局:

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已结束,为顺利进行下一阶段工作,请你们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卫生厅申请确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的标准的函复》(内价费发〔1999〕95号)的规定于十月底前上缴考试费。兴安盟、锡盟、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四个考点2007年考试费仍未上缴,请一并上缴。

汇款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工行内蒙古政府后街分理处

账号:0602005729024908738

汇款项目:医师考试费

联 系 人:白祥

联系电话:0471—6944596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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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