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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气象、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地震地质灾害信息的通知

2017-10-26 1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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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了加强对气象、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气象、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地震地质灾害信息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气象、水情、旱情、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和地震地质灾害等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信息的发布

我省公开发布天气预报的单位为省气象部门所属各级气象台(站)。其中3天以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可对社会公开发布;中长期天气预报仅供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

各级政府在安排工作、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需考虑气象因素时,只能以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警报)、气象情报等气象信息为依据。其他行业部门所属气象台(站)以机构,只负责向本部门内部发布本专业天气预报,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它部门或公众发布天气预报和警报。有关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天气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公开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时播出或定期刊登天气预报,须与有关气象局商定使用协议,只能由当地气象台(站)按时直接提供适时天气预报,一律不得发布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天气预报信息,也不得将气象部门提供的各类气象信息转给其他单位向社会公布。

凡属商业、经营创收性的广播、电视、报刊、自动答询电话、寻呼台和信息台等商品信息媒体,需播发和刊登天气预报内容的,必须与省气象局(或当地气象局)所属有关气象台(站)建立固定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二、水情、旱情和水旱灾害的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江、河、湖、库水文情报预报,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确认和公布省内主要河流洪水的编号、量级和性质;省内长江、汉江过境站的洪水可由其报请长江中下游防汛总指挥部确认后公布,其他单位不得发布。

有关汛情分析与展望预报的材料,属保密性质,仅供领导参考,一律不得公开报道。

一般性水旱情况和灾害,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公布。发生特大水旱灾害的信息,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发布。

各新闻单位报道全省(或本地)阶段性的水情、旱情和水旱灾害情况,可向省(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了解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公开报道。

为了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水情、雨情、旱情和水旱灾害信息,各级气象部门、水利部门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联系和合作,及时沟通信息,不能各自为政、封锁情报。

三、疫情的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省内各类人员发生传染病疫情,由省卫生厅在卫生部授权范围内作出通报或对外公布,各级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通报、公布和引用发表未经公布的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疫情的统计、传递和报告工作,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发生传染病流行时,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传递和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或协迫他人隐瞒或谎报传染病疫情。

畜禽发生传染病疫情,由各级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在上级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发表省内畜禽疫情信息;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畜禽疫情信息保密制度。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帮助畜禽场或饲养户诊断时,如发现畜禽有重大疫情或发生新的传染疫病,必须将诊断试验结果,报省畜禽防疫机构认定备案后,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各新闻单位报道省内畜禽疫情信息时,必须征得地、市以上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发表。

四、农作物病虫信息的发布

农作物病虫预报和警报,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农作物病虫预报的重点是做好粮、棉、油、果、菜、茶、桑、糖等主要作物病虫,特别是大区流行性病害和远距离迁飞性害虫的预报。各级植保站要加强调查、严密监测,必要时须进行会商、力求做到预报及时、准确,为有关领导部门制定防治决策、指导农民适时防治提供科学的依据。

农作物病虫预报分短期(距防治适期10天以内)、中期(10至30天)、长期(30天以上)、超长期(跨年度乃至若干年)预报和对突发、暴发性病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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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