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到村里的医生那里看病,从来没有看到过病历之类的,一般来说,都是医生自己看病,自己配药,然后又自己给患者打针,那么,村医权益该如何保护呢?
村医就是乡村的医生,这类的医生一般没有书写病历的权限,而患者基本都是本村的村民,都是相互认识的,也就不会去计较是否有病历,那么,村医权益该如何保护呢?医护人员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乡村医生可以不写病历,但应养成记载门诊工作日志和处方的习惯,包括病人的姓名、住址、就诊时间、症状、用药等情况都应记载清楚,换言之,乡村医生手中的“病历”,应该是门诊工作日志和处方的相关内容记载,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这些门诊工作日志和处方的相关记载内容都将作为证据,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一旦出现纠纷,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例如患者在村卫生室输液过敏死亡,村医应当告知患方,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输液器及输液体等相关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并有医患双方代表签字,如果患方不同意签字,医方应当拨打110,说明情况并让警方做好笔录备查,这都是维护权益的正当体现。
第三,出现医学会因不能提供病历而中止或不予受理鉴定情况时,可委托司法鉴定,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有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的司法鉴定两种,若医学会因为村医不能提供相应病历为由中止鉴定,医方有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司法鉴定,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可见,村医虽然提供不出相关病历,但能提供其他“鉴定资料”,如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包括处方和门诊工作日志等),司法鉴定即可依法进行,从而就能对责任加以认定。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村医虽然没有权限书写病历资料,但可以书写门诊工作日志以及处方的相关内容,而这些资料将会是发生纠纷时的最有力的维护村医合法权益的证据。
责任编辑:李献
2023.02.14 0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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