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9-03-09 12:35:26 来源: 佰佰安全网 3665人阅读
导语: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权利,则是权利人控制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包括再传播)的专有权利,下面跟着佰佰安全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吧?

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无论是著作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它既可以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原生权利,又可以是通过许可和授权而产生的派生权利;既可以是权利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权利。无论是权利人自行行使的权利还是授予他人的部分专有权,都是受保护的著作权,如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呢?电信运营商及ISP、ICP要高度重视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增强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定期对企业自办网站和管理的网站及服务器等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要及时取得授权,或要认真进行清除,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吧?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佰佰安全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常识都了解了吧,另外本网还有很多关于生活服务维权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可以继续关注本网生活维权栏目内容,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产权。


责任编辑:张小付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小编推荐